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815号】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4 16:40:05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志刚、李龙云犯抢劫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尹志刚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没有指使李龙云抢劫李静钱款,其分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余元是伪造现场,不是抢劫。其辩护人提出:尹志刚与李龙云共谋得款57000元不构成抢劫罪,尹志刚没有授意李龙云抢李静钱款,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龙云对抢劫李静300余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从尹志刚手中得款19000元不是抢劫。其辩护人提出:李龙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归案盾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志刚与朋友王红岩、李静(王红岩的女友)共同居住在王红岩承租的朝阳区翠城新园小区309号楼2门402室。2010年3月间,尹志刚起意并与李龙云共谋劫取王红岩的钱款。同年3月29日1时许,趁王红岩不在家,李龙云使用尹志刚事先提供的房门钥匙,进入王红岩的租住地,使用胶带对正在房间内睡觉的李静实施捆绑,劫得现金320元;李龙云还伪造现场,用胶带将尹志刚捆绑,将王红岩委托尹志刚代为保管的57000元中的19000元现金劫走逃离,余款38000元被尹志刚据为己有。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退还王红岩4500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刚、李龙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尹志刚、李龙云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尹志刚、李龙云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大部分钱款,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尹志刚及其辩护人所提尹志刚没有指使李龙云抢劫李静钱款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尹志刚关于其分得3万余元是伪造现场,不是抢劫,李龙云关于其从尹志刚手中劫款19000元不是抢劫的辩解,以及尹志刚辩护人关于尹志刚与李龙云共谋得款57000元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四千元;以被告人李龙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志刚以其行为属于诈骗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李龙云以其分得的万元是尹志刚给予的好处费,不是抢劫所得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志刚、李龙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尹志刚、李龙云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退还被害人大部分钱款,故对二人所犯罪行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尹志刚、李龙云之上诉,维持原判。
 二 、 主要问题
1.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人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2.行为人代为保管共同居住人钱款期间,伙同他人入室实施抢劫,并伪造部分保管钱款被抢假象,将部分保管钱款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三 、 裁判要旨归纳
(一)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
关于被告人李龙云和尹志刚的行为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龙云是在尹志刚的帮助下进入户内,这一行为不具有破坏性,与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户内的行为不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尹志刚本来就在该室居住,其行为更不能评价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住人伙同他人入户对另一同住人实施抢劫的,应当全案认定为入户抢劫。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首先,对于“户”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户”在这里足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入户抢劫的认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二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被告人尹志刚与李龙云事先预谋抢劫,李龙云进人屋内捆绑被害人李静,并暴力胁迫劫取户内钱财。很显然,李龙云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露无遗,暴力胁迫行为也发生在户内,且对被害人李静而言,非同住人李龙云以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对另一同住人实施抢劫,后者家庭生活安全性、私密性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均被实际侵害。这种侵害并不因同住人尹志刚的参与而消减。因此,李龙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入户抢劫。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应当对不超出其共同犯意的犯罪后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同住人与其他非同住人共同预谋入户对其他同住人实施抢劫,对共同造成的侵犯他人家庭生活安全性、私密性的加重后果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同住人是带领他人入户还是帮助他人入户,只是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因此,二被告人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尹志刚也应当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本案中,李龙云抢劫李静后,继而伪造尹志刚被抢的现场,将王红岩委托尹志刚代为保管的57000元中的19000元现金劫走逃离,余款38000元被尹志刚据为已有。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事前王红岩让尹志刚将57000元带回家中时,尹志刚受托代为保管该钱款,其合法取得对该笔钱款的占有,该占有状态应当持续至尹志刚将钱款交还王红岩时结束。现尹志刚在代为保管期间,伪造被抢现场,将该笔钱款据为己有,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红岩系房主身份,对其房屋内所有或者倮管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支配能力。尹志刚将57000元带回王红岩承租的屋中时,该笔钱款又随即回到王红岩的占有控制之下。二被告人在王红岩不在家的情况下,拿走钱款,属于秘密窃取,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行为对象分析,尹志刚、李龙云二人预谋抢劫时已经将王红岩的该笔57000元作为主要劫取对象。
第二,从行为方式分析,被告人不是单纯的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是通过实际实施里应外合的抢劫行为,将预先要劫取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第三,从财产可能性分析,该57000元被劫取时系在财产所有权人王红岩及共同居住人尹志刚、李静的共同占有或者管理下。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