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 年 4 月 20 日 及 2006 年 3 月 17 日至同年 6 月 19 日期间,被告人何邓平伙同王金星、唐 继桃、马博、彭玲、唐思等人在湖南省株洲市、湘潭市境内实施抢劫 6 次,抢得 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969 元。其中,2006 年 4 月 29 日 凌晨 2 时许,何邓平、王金星、唐继桃、彭玲、唐思租车行至湘潭市岳塘区长潭 高速公路连接线板塘乡西塘村时,见被害人周国良独自沿马路行走,何邓平持随 身携带的弹簧跳刀、王金星持鲨鱼刀下车拦住周国良,强行向其索要钱财,王金 星持鲨鱼刀砍伤周国良的左臂和背部,何邓平持弹簧跳刀捅刺周国良左右大腿 各一刀,致周死亡。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邓平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何邓平系主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 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判处情 况略)宣判后,被告人何邓平未上诉,同案被告人彭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案被告人王金星、唐继桃被举报有 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时,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同案被告人王金星、唐 继桃的一起抢劫事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为何邓平重新指定了辩护人。庭审时,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何邓平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举证、质证阶 段,公诉人称,本案原指控事实的证据均已经过原审开庭质证,故仅就新补充的 涉及两名同案被告人的一起抢劫事实举证:被告人、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合议庭 未及时指出问题。因此,何邓平被指控犯有抢劫罪的所有证据在重审时都没有再 进行举证、质证,被新组成的合议庭采纳为定案依据,并以抢劫罪判处何邓平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彭玲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就被告人何邓平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邓平犯罪事实的证据在重审时均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定诉 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 出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 404 号维持第一审以 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 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 404 号刑事裁定和湖南 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刑初字第 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 判处被告人何邓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 回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已经原审庭审质证的 证据,在重审阶段不需要重新举证、质证,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 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发回重审的后果角度分析 (二)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角度分析 (三)从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需要角度分析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曲晶晶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颜茂昆)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