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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85号】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2 09:06: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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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 年 7 月 26 日 21 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 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 红旗街东一胡同 311 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 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 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 余元、 三星 T108 型手机 l 部及商场购物卡 3 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 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 12 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 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接受委托,同年 9 月 5 日出具 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 号尸体鉴定书记载:(1)尸体检验,赵彦君颈部 l 处创口,胸部 2 处创口,腹部 2 处创口,背部 2 处创口,四肢 8 处创口,共计 15 处 创口;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 3 处手术缝合创口。解 剖见左胸腔血样液体 200 毫升,左肺下叶见 6 厘米长缝合创口,腹腔血染,积血 300 毫升,后腹膜大面积血肿,范围为 15x20 厘米,左髂总动脉在近分支处缝合, 创口长 0.6 厘米,左髂总静脉分支处见长 1.8 厘米创口,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 凝血栓子。(2)分析说明:尸表检见身体多处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 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根据案情介绍,2007 年 7 月 26 日晚,死者被 人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日中午死亡;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 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 创口清创缝合;尸表检见多处创口(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 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口(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血栓子;病理组织 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血,符合生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血性休克 改变,结合死者面色苍白,球睑结膜苍白以及各内脏呈贫血改变等贫血貌特征象. 符合失血性休克致死特征;抢救记录记载,病人出血较为凶猛,血压降速较快,综 合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3)结论: 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赵彦君之夫韩凯诉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 事故赔偿纠纷案后,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2009 年 3 月 18 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 号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鉴定内容为:(1)争议焦点:患方认为赵彦君致死原因是腹部一静脉 未缝合,导致大量出血死亡;医方(吉林省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外伤大 出血。(2)分析意见:赵彦君为重度开放性腹外伤、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急诊行 腹、胸部手术符合治疗原则。在腹部探查中发现左髂总动脉破裂,缝合后查无活 动性出血,此时病人血压仍不能升至正常:因病人合并开放性血气胸,急请胸外 科参与抢救,故腹腔下引流管一枚后关腹,经腹、胸联合抢救后,病情好转,血压 稳定。术后 I2 小时,腹腔引流管突然大量出血,病人短时间内死亡,无再次剖腹 探查机会。经尸检证实,左髂总静脉破裂未缝合,考虑由于静脉内血栓形成、后 腹膜血肿压迫、失血性休克等,导致术中未能及时发现左髂总静脉破裂。术后 12 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 大出血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紧 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 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3)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 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校在抢劫犯 罪中连刺赵彦君十余刀,致赵彦君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 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校上诉提出,被害人赵彦君死因不明,一审判决量刑 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赵彦君死因不明,救治医院未发现赵彦君左 髂总静脉破裂,造成赵彦君左髂总静脉未缝合致失血性休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不排除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不能排除救治措施与赵彦君死亡之间有因 果关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 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关于张校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 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彦君虽是在抢救后死亡,但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赵彦 君的死亡系张校抢劫行为的直接结果,张校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 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 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张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 为,构成抢劫罪。张校选择在居民区抢劫,抢劫中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 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刑三终字第 99 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 处被告人张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没有中断上述因果关系
(三)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虽存在失误之处,但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赵善芹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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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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