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613号】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11:05:55 阅读:
次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坚等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2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志坚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等地的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实施抢劫犯罪8起,劫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王志坚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2006年3月14日,被告人王志坚又伙同他人盗窃唐山市滦县商业城牛占山家的批零商店,窃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王志坚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张治国。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坚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志坚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志坚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坚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主犯,其所犯抢劫罪有人户多次、冒充警察、数额巨大等情节,且其在抢劫过程中强奸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王志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其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情节,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志坚和同案犯不服,均提出上诉。被告人王志坚和辩护人主要提出:1.王志坚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张治围构成立功,应当从轻处罚;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同案犯张治国主要提出,其没有冒充警察抢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志坚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志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志坚被抓获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志国,有立功表现,在抢劫中没有致死、致伤被害人,暴力行为有所节制,且其所犯前罪系较轻的盗窃犯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一终字第204号以下相关内容判决: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抢劫犯罪中的“入户”、“冒充警察”等加重情节?
2.如何评价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强奸犯罪?
3.如何把握抢劫罪的死刑量刑原则?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关于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王志坚及其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头戴保安帽,以查身份证、抓小偷的名义进人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实施抢劫。这涉及两个加重情节的认定:1.进入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能否认定为“入户”;2.冒充保安能否认定为冒充警察?
由于该案在案发地影响较大,相关政法部门均认为抢劫工棚性质恶劣,应认定为人户实施抢劫,一、二审也采纳此种意见。我们认为,对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不宜认定为人户抢劫。
关于冒充保安能否认定为冒充警察,一、二审均认为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此团伙采用头戴保安制式帽子,以查身份证、抓小偷的名义向被害人表示警察身份,符合冒充警察抢劫,应予以认定。我们认为,冒充保安不能认定为冒充警察。
(二)关于在抢劫过程中实施的强奸行为的评价
该问题是对被告人王志坚能否适用死刑的关键。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奸犯罪,利用了抢劫犯罪所造成的对被害人不利的环境,更加恶化了抢劫罪的性质和情节,虽然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定罪处罚,但两者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关联,且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强奸被害人,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更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适用死刑。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被告人的强奸犯罪已单独定罪处刑,如再将强奸罪作为抢劫罪的从重情节,则属重复评价,对被告人不公平。基于此,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人王志坚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一起强奸犯罪而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三)抢劫犯罪中死刑量刑原则的把握
此外,能否对被告人王志坚适用死刑,还应该衡量个案当中其他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在该犯罪团伙当中,原排第一号的主犯蒋连波共参与抢劫21起,劫得财物26万余元,但因有重大立功二审被改为死缓,其参与的次数远远多于被告人王志坚,如果考虑到蒋因重大立功予以改判,则也应考虑被告人王志坚因一般立功情节应否予以改判的问题。故被告人王志坚虽系累犯,但前罪系较轻的盗窃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暴力行为又有所节制且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等立功情节,对王志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志坚作出不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是正确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苏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