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一、基本案情 温州市检察院以龚文彬、王显高犯故意伤害罪,刘旭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赵红犯窝藏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以赵红为主与龚文彬、刘旭、王显高等人结伙,在瑞安市以摆摊摸奖的方式设局诈骗钱财,且事先明确如果“摸奖”的人不愿交出钱款,即围住胁迫对方交付。4月30日早晨,由赵红驾车与龚文彬、刘旭、王显高、张飞(在逃)等人到瑞安市仙降镇超市前路边摆摊“摸奖”行骗。被害人陈春良“摸奖”发现被骗后不愿交付钱款,龚文彬、刘旭、王显高、张飞等人即将陈围住迫使陈春良交出了240元。陈春良遂从自行车上取下一个装有切料刀具的袋子挥打反击,龚文彬、王显高及张飞夺下袋子,并从袋子里各取出一把刀具,伙同刘旭持随身携带的铁棍共同殴打陈春良。其中,龚文彬持刀朝陈春良左大腿砍了一刀,致陈左股动脉、左股静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随后,赵红驾车载龚文彬、刘旭、王显高等人逃离现场。 2008年3月5日上午,刘其平(另案处理)和虞铭舒、林超荣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刘其平指使刘旭乘坐刘洋明(另案处理)的摩托车到瑞安市永光村老人亭后面的厕所边与林超荣、虞铭舒联系,后又指使杨法智(另案处理)携带50.23克毒品海洛因到该厕所内伙同刘旭,以人民币15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超荣与虞铭舒。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重50.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温州市中院认为,龚等行骗不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旭帮助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赵红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刘旭应当数罪并罚。龚文彬持刀行凶,并致死被害人,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应予严惩。王显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旭帮助他人送毒品,系从犯,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应减轻处罚。赵红指使龚文彬、刘旭、王显高等人设局诈骗钱财,在明知同伙行骗致人死亡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车逃匿,窝藏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1.龚文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刘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3.王显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赵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龚文彬、赵红提出上诉。龚上诉提出,其事先未准备犯罪工具,刀具系从被害人手中夺得,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有别于事前蓄意犯罪,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赵红上诉提出,摆摊诈骗钱财并非以其为主,原判认定窝藏情节严重不当,请求从轻改判。 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龚、刘、王、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骗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严惩。刘旭帮助他人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并罚。龚、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系从犯,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可减轻处罚。鉴于龚行凶刀具系从被害人手中夺得,砍击被害人时有所节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对刘旭贩卖毒品的定罪量刑适当,但对龚、王、刘以故意伤害罪、对赵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不当,应予改判。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改判抢劫罪后不加重刑罚,不再增判罚金刑。据此,判决如下: 1.驳回赵红的上诉; 2.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龚文彬、王显高、刘旭故意伤害罪、赵红窝藏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被告人刘旭的决定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 3.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5.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对刘旭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6.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主要问题 1.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2.行为人在劫得财物之后,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伤亡的,是否需要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3.改变一审定罪后,对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二审能否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区分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 (二)为保护抢劫得来的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无须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三)事前通谋、事后帮助他人逃匿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四)二审改变一审定性的案件,对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改变罪名后应当适用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撰稿:浙江省高院刑三庭 聂昭伟 审编:最高法刑四庭 耿景仪)【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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