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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10:45: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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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虞正策遭其子殴打后,心里难受,准备找其姐谈心诉苦,因其姐不在家而未果。当日傍晚,虞正策到本村村民石新岩家喝酒、闲聊至22时许,后又至本村村民石某某家,欲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发现石家有人便离开。虞正策随即至本村独居妇女项某某(被害人,殁年83岁)家房屋后,扒开院墙砖头,撬开厨房后门,进入项某某的卧室,并采取用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对项某某实施奸淫,致项某某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强奸过程中,虞正策发现项某某戴有一副金耳环(价值人民币513元),即强行扯下,带回家中藏匿。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正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公诉机关指控虞正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关于虞正策的辩护人提出虞正策的行为不构成人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虞正策进入被害人项某某房间是为了实施强奸,而不是抢劫,系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强行扯下项某某的一对金耳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虞正策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虞正策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正策酒后潜入被害人项某某屋内,以暴力手段对项某某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强行拽下项某某的金耳环,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虞正策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又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并罚。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虞正策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以强奸目的人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2.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以强奸目的人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人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虞正策的行为是否构成“人户抢劫”,关键在于其“人户”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虞正策是以强奸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的,不符合“人户抢劫”的成立要件,因而虞正策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人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1.《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指仅以实施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
  2.《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宜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3.将入户同时作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行为,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二)本案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但死亡系被告人的暴力强奸行为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杨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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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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