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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572号】寸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10:35: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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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州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向州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携带匕首到杨续正(被害人,女,殁年77岁)家,潜入卧室实施盗窃,把杨及其孙子寸小懂(被害人,殁年12岁)惊醒,杨续正叫喊。寸跃先持匕首划向杨的颈部,杨被划后叫寸小懂快跑,寸跃先又持匕首朝杨的颈部切割数刀,致杨当场死亡。寸小懂乘机从卧室跑到院内,寸跃先追上后,将寸小懂拖至堂屋,持匕首切割其颈部,致寸小懂当场死亡。寸跃先蘸了被害人的血在卧室地上写下 “寸立刚(杨续正之子)抢生意”字样,后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作案时所穿戴的手套、皮鞋和作案工具匕首丢弃。同年11月3日,寸跃先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69条、第48条、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认罪态度好为由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经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寸跃先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云南省高院经依法重新开庭审理,补充了相关证据后再次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寸跃先因盗窃被发现,持匕首切割被害人的颈部,并追杀被害人寸小懂,将二被害人当场杀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二审重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寸跃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复核时,发现本案证据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西服、裤子作为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在收集、固定程序上不规范,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作案工具提取过程不明。被告人将作案工具匕首丢弃在宾馆房间内,但其离开宾馆距公安人员提取匕首时,间隔数日,此间是否有人打扫或者入住该房间时发现或者动过该匕首,均没有相关说明,有违常理。第三,案卷中没有材料说明公安机关如何锁定寸跃先为犯罪嫌疑人,即侦破情况不明。第四,寸跃先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查证属实,情况不明。第五,寸跃先为制造不在场的证据而购买车票的情况不明。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  徐琛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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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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