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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520号】李洪生强迫交易案——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10:29: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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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东城检察院以李洪生犯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9时许,李以帮助指导店面装修为名,将孙焕然带至油田招待所1029房间,要求向孙借款100万元。遭孙拒绝后,李持刀威胁,并致孙焕然左、右手及左肩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孙被迫打电话与其亲友联系借款几十万元,但均未借到钱。后孙起草并签署了内容为“本人借给李洪生100万元,在2007年6月23日之前全部到位、当日先付1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起草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由孙、李双方签字,主要内容为“本人孙焕然借给李洪生100万元,李洪生愿付20%,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分3批还清;李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且李无报酬代理孙与北京工美公司的纠纷”。后二人回到北京。在北京就医时,李因害怕被警方发现而逃跑,次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以借款为名,欲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李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并强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不属于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检察院指控李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李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刑法》第263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洪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以其是向孙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关于李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的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是在孙被李持刀致伤后所写,李供称其在作案前已有70余万元的负债,并没有为所谓的土石方工程作任何准备,本人名下亦无任何房产,表明李没有任何能力归还借款,故其行为系以“借款”为名强行劫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不同,审判过程中也有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李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代理孙与北京工美公司的纠纷,系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易,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主观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要准确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必须要厘清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按照投机倒把罪来处理。依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二是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三是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交易罪的这种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使之与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之问形成一定交叉与重叠,如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客体方面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凶而导致实践中可能形成难以区分两罪界限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洪生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孙焕然借款100万元,并逼迫孙焕然当场筹借部分款项。虽然其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孙焕然解决孙与有关公司之间的纠纷,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质,但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恰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具体理由有以下三点:
    首先,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范围。
    其次,写借条和承诺替被害人解决纠纷,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所指的“交易”。
    最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犯罪形态看,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从被害人处劫取到钱,但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因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双重客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罪既遂。
 (撰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晓琪  陈锦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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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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