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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人、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10:28: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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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东波、赵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东波、赵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8日晚,被告人赵东波、赵军预谋抢劫电动三轮车,并商定将司机杀死灭口。当晚11时许,赵东波携带木棍伙同赵军在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征程网吧门口,租乘被害人高新驾驶的电动三轮出租车。当车行驶至蓟县洇溜镇郑各庄村北公路时,赵东波持木棍猛击高新头部,高新弃车沿公路逃跑。赵东波、赵军二人追上高新将其打倒在路边的渠沟内,赵军捡来石头砸高新。赵东波、赵军逼高新交出数十元现金后,脱下高新的上衣将其捆绑在树上。高新挣脱后又逃跑,赵东波追上后将高新摔倒在地,赵东波、赵军二人分别猛掐高新颈部,赵军捡来一块混凝土块,与赵东波轮番猛砸高新的头、胸、腹等部位,致高新死亡。赵东波、赵军二人驾驶劫取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高新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身体致多脏器损伤,后合并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波、赵军共同预谋抢劫、杀人犯罪,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后,又将被害人杀害灭口,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东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东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赵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军不服,提出上诉。赵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赵军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赵东波,赵军刚成年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赵军在与赵东波共同预谋后,积极实施犯罪,首先用石头砸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时又首先用足以致命的大石头砸被害人要害部位,然后掐住被害人颈部,为赵东波砸被害人提供便利,犯罪态度坚决,所起作用与赵东波相当,虽然犯罪后认罪悔罪,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预谋并实施抢劫和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东波、赵军共同预谋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有两个犯意,在抢劫财物后再杀人灭口,分别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预谋内容是抢劫杀人,是一种概括的犯意,主要目的是劫财,并没有明确预谋是先抢劫后杀人,且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杀人和劫财两个行为也没有明显的先后之别,故应以抢劫罪一罪认定。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的,因杀人故意产生在实施犯罪之前,故应以抢劫罪一罪认定。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批复》的理解并不准确,对行为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之后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1.从《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对实施抢劫犯罪中故意杀人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实施抢劫之后;二是故意杀人的目的是为了灭口。
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罪名的确定,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本案二被告人具有两个犯意,并先后实施了抢劫和杀人灭口两个行为。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黄应生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忠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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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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