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21:43:16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国全。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
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王国全犯
抢劫罪
,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国全以找保姆为名,将被害人张耀萍骗至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七里河村东航海路与机场高速桥东南角的公共绿地处,王国全将随身携带的三唑仑片放人娃哈哈AD钙奶中,骗张耀萍饮用,趁张服药神志不清之机,抢走张200余元现金。在强行摘取被害人耳环时,遭张耀萍反抗,王国全对其面、胸、腹部进行殴打,并用双手掐其脖子,抢走黄金耳环一对。次日上午10时许,张耀萍的尸体在该绿地东南边的水沟里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耀萍系被他人扼颈后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另查明,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全单独或伙同肖全良,采取暴力或者诱骗被害人饮用放有镇静剂“三唑仑”的饮料从而致其神志不清的手段,分别抢劫7名被害人的现金、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国全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同案人利用麻醉药物致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一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国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王国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同案人结伙,采取暴力或者投放镇静药物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且上诉人王国全具有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或者利用麻醉药物致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具有抢劫致人死亡、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同种余罪、如实交代同案人罪行的情形,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能否认定被告人王国全抢劫致被害人张耀萍死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王国全具有抢劫致人死亡情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必须是抢劫行为直接造成的,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本案中,王国全诱骗张饮用放有镇静剂的饮料,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掐其脖子等行为,只是导致其神志不清、昏睡,所致张耀萍身体上的伤也都不是致命伤,与张耀萍溺水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王国全抢劫犯罪具有致人死亡情节。只要被害人的死亡与抢劫行为具有紧密、不中断的因果联系即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本案中,被害人张耀萍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溺水死亡虽然不很清楚,但是从整个案件的情况看,不管是王国全直接将张耀萍抛进水沟,还是张耀萍自己跌入水沟,张耀萍溺水死亡与王国全使用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行为有不中断的因果关系。
三、裁判要旨归纳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案情可以认定被告人王国全具有抢劫致人死亡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具有致人死亡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刑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就严重结果加重法定刑的情况。刑法对犯抢劫罪具有结果加重情节的,配置了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法定刑,足见对此种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本意。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如何认定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却有不同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从法理、实务上进行分析厘清。
(一)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
(二)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罪过范围,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胡立新 张若瑶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军燕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陈鸿翔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