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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21:41:18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县
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张正权、张文普、徐世五犯
抢劫罪(预备)、强奸罪(预备)
,向安吉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
被告人张正权、张文普均辩称,对强奸犯罪只是预备抢劫过程中作为随便说说的话题,主要目的是为了抢劫,并不是想实施强奸。
被告人徐世五辩称无强奸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徐世五加入前,其他二被告人已完成准备作案工具并已多次寻找作案目标,徐世五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徐世五没有强奸故意,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3.徐世五系未成年人,作为预备犯,应对其从宽处罚。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初,被告人张正权、张文普因经济紧张,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并购买了尖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11月6日至9日,张正权、张文普每天晚上携带尖刀和透明胶带窜至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均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而未果。11月9日晚,张正权、张文普在伺机作案时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采用手机游戏定输赢的方式确定张正权先实施强奸行为。11月11日晚,张正权、张文普纠集被告人徐世五参与抢劫作案,提出劫得的钱财三人平分,徐世五同意参与抢劫作案,但表示不参与之后的强奸犯罪。张正权即交给徐世五一把单刃尖刀。三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张文普、徐世五各持一把尖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张正权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三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11月12日晚,张正权、张文普、徐世五在递铺镇铜山桥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
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权、张文普、徐世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的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犯罪预备)的罪名成立。对于三被告人犯强奸罪(犯罪预备)的指控,经审理认为,张正权、张文普虽在抢劫犯罪预备时产生在可能的条件下实施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但仅是强奸的犯意表示;徐世五明确表示不参与强奸行为,无强奸的主观故意,三人没有强奸的具体行为,故指控犯强奸罪(犯罪预备)的罪名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系抢劫犯罪预备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徐世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张正权在犯罪预备的开始阶段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现实社会危害性,对张正权、张文普予以减轻处罚,对徐世五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正权犯抢劫罪(犯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张文普犯抢劫罪(犯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被告人徐世五犯抢劫罪(犯罪预备),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2.同一个行为,能否被两个犯罪构成同时评价?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为实施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二)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军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克娥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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