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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204号】姜金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8 14:45: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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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H某犯抢劫罪,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2 年 3 月 13 日晚 7 时许,被告人H某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阳光三村崮山路西大门附近,乘被害人不备,抓住被害人孙焱 的左手腕,抢夺得被害人孙焱手中的三星牌 388 型移动电话 l 部, 价值人民币 3777 元。之后,H某乘出租车逃跑,被害人孙焱亦 乘出租车紧追其后。至浦东新区张扬路、巨野路路口时,被告人 H某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 驾驶员严安源头面部,致严安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 折,经鉴定,该伤属轻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3000 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H某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将协助 抓捕的人员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 被告人H某犯罪时不满 16 周岁,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 好,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判决:被告人H某犯抢劫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 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 伤的应如何处理? 对此审理中曾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H某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刑法第二百 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此条罪状的表述,构成转 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反之, 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就不能适用第二百六十 九条。本案中H某实施抢夺行为时不满 16 周岁,根据刑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H某不构成抢夺罪,因此,不具备构成转 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转以抢劫罪论处。同时,H某当场抗拒抓捕致伤严某的行为, 由于仅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同样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H某对其伤害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将姜金 福的行为分开来看,即其先行的抢夺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 后续的伤害行为依法亦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 规定,就要负刑事责任,未免有失公正、合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H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 任。理由是:本案H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 的行为构成,已具备了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前提。其 后,H某为抗拒抓捕又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因而具备了 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全部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如果H某是在不同时间或场合分别实施了抢夺他人财 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暴力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那 么,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上述两个单独行为中的任何 一个都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本案情况却与前述情形截然不同。姜 金福是在同一时间段和场合连续实施上述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 劫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裁判要旨归纳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即本案被告人H某的行为构成抢劫 罪,应负刑事责任。除前述理由外,再补充如下:
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负 刑事责任的范围。其表述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言外之意是“犯其他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中所谓“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也包括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未达到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 情形。
3.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犯抢劫罪”, 既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也包括刑法第二百六 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4.从刑法的法定刑配置角度看,仅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应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执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陈建明/征鸿滨 审编:高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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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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