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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1号】金义祥抢劫案——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量刑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7 20:35:53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向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被害人)慎励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 11 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公开查明:  
被告人金义祥因结婚欠外债和父亲有病要钱治病,遂产生抢劫 歹念。1999 年 10 月 18 日 8 时许,金义祥准备红砖一块,购买美 工刀一把,到曾做过油漆活的建湖县县城司法局家属区伺机作案。当日 10 时 30 分左右,金义祥见一中年妇女来到该家属区,即尾随 至 301 室敲门,该室女主人慎励丽开门后,金义祥声称“某科长叫 我送东西给你”,把用报纸包着的红砖作为礼物送给慎,当慎接过 此物时,金义祥拔出美工刀对慎进行威胁,同时对慎进行殴打,并 叫其交出钱物,慎与其搏斗并呼救。金义祥怕罪行败露,竞用电话 机、VCD 话筒、花露水瓶猛击慎励丽的头、面部,又用花露水瓶的 半截残端连续戳击慎的面部,致慎头、面部、手部多处创伤,大量失血,金义祥还用电话线勒慎的颈部。慎励丽因大量出血和颈 部被勒致两次昏迷。金义祥见慎励丽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后当场劫得 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 62 元,后逃离现场。慎励丽经送医院 抢救脱险。经鉴定:慎励丽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面部、左 上肢多处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入户抢劫钱财,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 劫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归案后经教育,在公安机关 和庭审中尚能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由 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慎励丽身心损伤和经济的重大损失,被 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 条之规定,于 2000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慎励丽医药等费用计人民币二万 元。  
一审宣判后,金义祥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金义 祥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不当”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金义祥有预谋地 准备了作案工具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造成他人重伤, 依法应予严惩。原审人民法院对金义祥的定罪是正确的。金义祥的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案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脑挫伤、失血性休 克、面部损伤致多条疤痕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从 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显属不当,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成立。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于 2000 年 6 月 29 日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原 审被告人金义祥的量刑部分;  
2.原审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金义祥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 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 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 金义祥系初犯,犯罪后果尚不属特别严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二审改判不当, 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三条第(一)、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于 2001 年 2 月 6 日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金义祥的量 刑部分;  
2.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主要问题   
对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金义祥入户抢劫,致被害人重伤,应在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二)根据被告人金义祥的犯罪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适用死刑体 现了对抢劫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三)对被告人金义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合全案,被告人金义祥入室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罪行极其 严重,应予严惩。但考虑金义祥犯罪后果尚不属特别严重,加之其 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尚不属判处死刑须立即执行的,一审 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量 刑是适当的;二审法院对金义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无充分理由。 
 (四)对抢劫罪应适用财产刑   
(执笔:叶晓颖 审编: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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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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