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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349号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裁判要旨(图文)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08:44: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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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华明,男。(被告人其他信息省略)
2004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皓昕首饰厂工作并住该厂305宿舍的覃欣发现自己放在宿舍的前几天用100多元购买的皮带不见了,当天早上,覃欣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皓听首饰厂403宿舍发现自己的皮带在被害人陈明仁的床上,怀疑系被害人陈明仁所偷,后覃欣将此事告诉与其同住该厂305宿舍的工友。次日上午8时许,覃欣与被告人林华明、戴福东、刘伦松、陈平、蒋建福、陈松(均住305室,另案处理)到403宿舍找到被害人陈明仁,责问皮带来源,并提出要报公司保安部门处理,因被害人提出要私了,被告人林华明便叫被害人陈明仁一同出外吃早餐并解决该事。吃完早餐后,覃欣因加班先回厂上班,被告人林华明、戴福东、刘伦松、陈平与被害人陈明仁一起回厂,路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上朗佛开高速公路跨线桥下一废品收购站门口时,被告人林华明将被害人陈明仁叫到一边,并打了被害人陈明仁两耳光。被害人陈明仁承认盗窃皮带事实后,被告人林华明又要求其赔偿305宿舍被盗其他财物的损失,陈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林华明将被害人愿意赔偿305宿舍被盗财物一事告之被告人戴福东、刘伦松、陈平,并要其他被告人报出各自在305宿舍被盗物品的情况,各被告人均称失窃了财物不等,根据被盗财物价值,被告人林华明要求被害人赔偿5000元,限定其当天给钱,由于被害人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便写下欠条。当天下午4时许,被害人到305宿舍门口,交给被告人林华明2000元,并要求被告人戴福东作证。当晚,被告人林华明叫其他被告人等人一起吃饭,花去约200元,余款用于赌博输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华明、戴福东、刘伦松、陈平犯抢劫罪,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华明辩解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戴福东、刘伦松、陈平辩解要求被害人赔偿没有经过事前商议。
陈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没有实施辅助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华明、戴福东、刘伦松、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华明、戴福东、刘伦松、陈平犯抢劫罪定性不当。被告人林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福东、刘伦松、陈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福东、刘伦松、陈平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林华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被告人戴福东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刘伦松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陈平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主要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中,我们认为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执笔: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徐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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