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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第1311号]郭某某介绍卖淫案——介绍智障人员卖淫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1 22:10:27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手机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姜某某向嫖客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寇某某等人卖淫,所获嫖资被郭某某挥霍。经某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介绍智障人员卖淫的危害?
2.介绍智障人员卖淫行为的定性?
3.介绍智障人员卖淫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
【裁判要旨】介绍智障人员卖淫一般是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在下列情形下,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1)介绍人在介绍卖淫过程中还对智障人员实施了奸淫,此时应以强奸罪对介绍人定罪处罚,其介绍卖淫行为亦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奸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2)嫖客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介绍人也明知所介绍的人员属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智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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