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1308号]王道军强迫卖淫案—多次强迫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1 21:56:39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道军,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个体业主。2016年12月13日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道军犯强迫卖淫罪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没有强迫王某某卖淫,王在其开的旅店从事卖淫活动四次,都是她自愿的,故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末至11月初,被告人王道军在台安县台安镇西商业街其经营的家兴旅社内,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王某某(2002年3月26日出生)从事卖淫活动共计四次,获取嫖资共计160元。
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军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认为王道军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迫刚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某被强迫卖淫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是幼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王道军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对该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王道军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在王道军经营的家兴旅社住宿期间,因欠王道军200余元钱,王道军在王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以要求王某某还钱为由,采取语言威胁、将其关在房内、扣押其手机等手段强迫未成年人王某某卖淫,并从中获利,王道军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王道军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王道军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道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道军以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道军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审,被害人王某某系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诉人以其欠款为由,采取语言威胁、将其关在房内、扣押其手机等手段违背其真实意愿,迫使其卖淫,并从中获利,原审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王道军供述认定王道军犯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且王道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供述一致,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多次以胁迫手段强迫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没有卖淫人数的限制,只要卖淫人员是被强迫卖淫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道军辩解没有强迫他人实施卖淫行为,但就证据来看,认定其构成强迫卖淫罪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道军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四次),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多次”强迫他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没有明确规定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应沿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和处罚。本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7日起诉指控王道军构成强迫卖淫罪,同年7月3日变更起诉,认为王道军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被害人的代理人亦持此观点,要求法院判处王道军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王道军“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适用《涉卖淫刑案解释》来认定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强迫卖淫的次数虽不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对于量刑仍然具有影响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符莲香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
2A
座
18
楼
1807
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