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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68号]方斌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及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1 12:22: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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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人(所有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这部分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作为绝对大股东、所有人,一般会被认为其对卖淫活动的开展、卖淫收入的分配具有决策权,是犯意诱发者和“幕后推手”,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司法机关通常认为,这部分人对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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