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资源服务器程序和快播播放器程序或者客户端程序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任何人(被快播公司称为“站长”)均可通过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具体方法是,“站长”选择要发布的视频文件,使用资源服务器程序生成该视频文件的特征码,导出包含特征码等信息的链接。“站长”把链接放到自己或者他人的网站上,即可通过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与点播用户分享该视频。这样,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即指令处于适当位置的缓存服务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当用户点播该视频时,若下载速度慢,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向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用户下载的速度。部分淫秽视频因用户的点播、下载次数较高而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2012年8月,2013年5月,快播公司因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下载,两次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013年上半年,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公司)为解决使用快播播放器访问快播视频资源不流畅的问题,与快播公司联系技术解决方法,双方开展战略合作。根据双方协商,由光通公司提供硬件设备即四台服务器,由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源以及降低网络出口带宽、提升用户体验的数据传输技术解决方案,负责远程对软件系统及系统内容的维护。2013年8月,光通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开始上线测试,快播公司为四台服务器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账户和密码运程登录进行维护。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光通公司查获此四台服务器。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王欣等人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经查,该四台服务器从2013年8月投入使用,至2013年11月18日被扣押,存储的均为点击请求量达到一定频次以上的视频文件。公安机关从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2013年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来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文件片段,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文件。
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3075083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3416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1457元,占27.59%。(该案判决书请见《刑事审判参考》第200页至263页。)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定性,法院认为:1、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2、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3、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4、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5、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6、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7、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关于刑罚,法院认为:(一)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理由第一,快播公司对于特定视频是否淫秽视频缺乏事先的明知。第二,快播公司不具有传播淫秽视频的直接故意。第三,快播公司的放任传播与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是本案的重要特征。第四,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传播的直接获利数额难以认定。第五,本案“犯罪情节”的认定应该充分考量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特点。综合主客观方面,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淫秽视频数量与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形不同,本案不宜适用现有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对犯罪情形的综合表述。一方面,立法者不能预见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况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即使有所预见,也不能使用冗长表述而使刑法丧失简明价值。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司法实践中,这种情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定。就本案而言,深圳网监和南山广电局先后两次针对快播公司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明知这些执法活动的具体指向就是其网络上存在的涉嫌传播淫秽、侵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消极对待整改,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继续放任自己控制的缓存服务器被他人利用并提供加速服务,放任快播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淫秽视频污染网络环境,尤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巨大损害,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综合考虑快播公司拒不履行视频信息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信息,两次受行政处罚后仍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造成淫秽视频大量传播,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本院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吴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