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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70号]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0 13:48:5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 年 5 月至 2011 年 2 月间,被 告人董志尧单独或伙同蔡光明、沈琳等人(均另案处理),由董志尧寻找模特 或由蔡光明、沈琳等人招募模特提供给董志尧,再由董志尧通过互联网发布人 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 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 摄影者的需要,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淫秽姿势。经鉴定,董志尧组 织的私拍活动中有 20 余场系淫秽表演。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尧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 模特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鉴于董志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董志尧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董志尧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暴露生殖器、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 的,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一个模特和一个摄影者组成的“一对一”私拍活动,能否认定为淫秽表 演?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暴露生殖器、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 摄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董志尧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存 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董志尧的行为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理由是:在董组织的人体摄影活动中,尽管模特按照董的要求在摄影者的镜头前暴露生 殖器、摆出各种淫秽姿势,但都是为了满足摄影者的拍摄需求,为摄影创作提 供素材,而不是为了满足观众的观看要求,在性质上不是表演行为,更非刑法 意义上的淫秽表演。另一种意见认为,董志尧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理 由是:在董组织的人体摄影活动中,模特为配合摄影者的拍摄而裸露生殖器、 摆出淫秽姿势,这是通过其形体、动作等可感受的形式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现场 的拍摄者,满足了拍摄者感官上的需求,在性质上不仅属于表演行为,而且也 会给作为观看者的摄影者带来不正当的性刺激、性兴奋,进而危害社会的健康 性风尚,属于刑法上的淫秽表演,对董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模特在摄影者镜头前的行为系表演行为。
第二,模特在摄影者面前的表演属于淫秽表演。
(二)“一对一”式的表演亦属于淫秽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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