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荆州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人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张戎、何佳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该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系初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郑立不是直接故意,不负直接责任。被告单位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泽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该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在犯罪中起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刑法所指的“淫秽观众”应为多人而非个别人,戴泽焱属从犯。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峻松辩称,网站不是由其公司建立,公司的初衷不是组织淫秽表演;该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在制作FLASH软件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刘峻松个人不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戎辩称其系自首,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何佳辩称其初衷不是组织淫秽表演,系从犯。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郑立(分贝网创始人)与被告人戴泽焱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并要求被告人刘峻松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同年10月,郑立要求本公司技术部门开发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后与刘峻松将FLASH视频聊天软件上传到视频聊天网站平台,并于11月建立www.27by.com、www.ud99.com视频聊天网站。同年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视频聊天网站(收费型为一对一聊天室形式),并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营及管理,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负责视频聊天系统的开发及持续维护更新,并有权分享自行推广全部收入的65%。此后,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在原有网站www.27by.com的基础上,又建立了www.10ve65.com、www.10ve31.com、www.56vn.corn等网站并进行推广,上述网站均指向郑立管理的同一个后台数据库。被告人何佳、张戎分别负责招募并管理专职、兼职女主播小姐,网民在上述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须充值2元进入聊天室与女主播聊天,然后在网站上充值购买K币(虚拟货币,比率为l:100),按照女主播的要求用K币购买虚拟礼物,并根据虚拟礼物价值的大小观看女主播不同程度的淫秽表演。3个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通过组织淫秽表演牟利。截至2009年6月,通过上述网站注册的用户记录达5703830条,进入上述网站聊天室的网民向郑立、戴泽焱在网站上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达232320笔,金额达人民币14931089.39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视频聊天项目合作协议》,由被告人张戎、何佳负责组织招募女主播并联系兼职女主播小姐,采取一对一收费型聊天室形式,在网络视频上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活动,从中牟利,且持续时间长、观看人数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严重。被告人郑立、戴泽焱、刘峻松和被告人张戎、何佳是组织者,分别系上述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3个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基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三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被告单位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3.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被告人郑立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5.被告人戴泽焱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6.被告人刘峻松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7.被告人张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8.被告人何佳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峻松以认定其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何佳以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峻松作为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淫秽视频聊天软件的开发、维护及网站的推广,且其推广的网站都指向郑立管理的后台数据库,该情况有三方单位签订的协议和诸多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参与了组织淫秽表演的共同犯罪,刘峻松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峻松等人组织淫秽表演,犯罪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何佳负责为淫秽视频聊天网站招募专职女主播小姐,并负责对专职女主播小姐分组进行管理,足以认定其系组织淫秽表演的直接责任人员,原审考虑何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已区分对待,量刑适当。刘峻松、何佳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三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郑立、戴泽焱、张戎组织招募女主播和联系兼职女主播小姐在网络视频上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持续时间长、观看人数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单位组织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应构成何罪?
2.如何认定单位共同犯罪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视频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情节严重
(二)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按照协议和分工组织淫秽表演,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朱和庆)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