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671号]冷继超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4:31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香坊区检察院以冷继超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香坊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冷继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冷继超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冷继超于2008年11月申请注册成为“幼香阁”淫秽论坛网站会员,网名为“chaol07”,因其在该网站点击频率高,于2009年2月升级为该网站的版主,负责管理该网站的“幼男电影下载区”、“幼男图片上传区”两个淫秽版块。至案发时冷继超在其管理的版块中共发布和编辑淫秽色情图片l233张,两个版块的页面访问量达24601次。2009年8月11日,冷继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冷继超传播淫秽影片、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鉴定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继超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冷继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二、主要问题
淫秽电子信息通过网络论坛传播,应如何认定论坛版主的刑事责任?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版主的职责和权限
(二)版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标准
1.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客观上存在允许或放任的行为
2.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张若瑶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敏)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