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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70号]胡鹏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0:18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胡鹏、陈冰、高庆平、陈永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胡鹏、陈冰、高庆平、陈永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胡辩称其是初犯,没有获利,请求从轻处罚。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未上传过淫秽资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高庆平辩称其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陈永哲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永哲只上传了一次淫秽视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陈冰为与他人共享淫秽视频,用自己的QQ号码401568652在互联网上创建了一个群号为8638962l、名称为“S1影视公司”的高级群。被告人胡鹏为共享淫秽视频,充当该高级群的管理员,介绍、验证其他成员加入该群。同年5、6月份,作为该群成员的被告人高庆平为提高权限,取得管理员资格,共上传了淫秽视频种子文件166个。被告人陈永哲在群成员索要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将种子文件“苍井空55部合集”上传到该群共享空间中。截至2009年10月13日,该群成员达300余人,高庆平上传的种子文件中能下载观看的视频文件达50个,陈永哲上传的种子文件中能下载观看的视频文件达55个。经鉴定,上述105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另查明,陈冰、胡鹏均未上传淫秽视频,案发时高庆平、陈永哲均已退出该群。
    法院认为,胡鹏、陈冰、高庆平、陈永哲违反法律规定,在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陈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胡鹏、高庆平、陈永哲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鹏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被告人陈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3.被告人高庆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4.被告人陈永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胡鹏、陈冰、高庆平、陈永哲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正确界定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群组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二)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标准
    1.该群组的设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2.要求成员具有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苏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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