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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67号]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如何定罪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16:07:48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大巍,男,1981年10 月23 日出生,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 年4 月2 日被逮捕。
被告人戚本厚,男,1981年2 月23 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 年4 月2 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大巍、戚本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大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魏大巍牟利数额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戚本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本厚向被告人魏大巍等人开办的33 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 鉴定书中仅认定32 个淫秽网站。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的32 个淫秽网站是与其有广告关系的八个域名内的部分网站,每个域名下的网站内容一样,后台程序相同,网站建设者是同一人,只是单纯增加网站数量,因此其链接的网站数量不应分别认定,应当认定为一个网站。被告人戚本厚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利,自2008 年8 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L 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上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 元。经鉴定,“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等网站具有淫秽性, “L 城娱乐”网站内的26 个视频、792 张图片和文章具有淫秽性。被告人戚本厚于2009 年在互联网上开办“爱芝林C 人用品”网站(域名为www.666521.corn),为牟利,戚本厚采取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扩大C 人用品销量。经鉴定,“爱芝林C人用品”网站投放广告的32 个网站均具有淫秽性。戚本厚开办的“爱芝林C 人用品”网站,除向上述32 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外,还向具有淫秽性的“L 城娱乐”网站投放广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大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26 个、图片及文章。792 件,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魏大巍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戚本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网站,仍然向33 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被告人戚本厚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本厚向33 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数量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 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每一个独立的内容提供站点均为一个网站;同时,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淫秽信息鉴定书、被告人魏大巍、戚本厚的供述和“L 城娱乐”网站截图等证据,能够证实“爱芝林C 人用品” 网站向“L 城娱乐”淫秽网站及另外32 个淫秽网站投放了广告,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戚本厚的辩护人所提“戚本厚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大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戚本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二、主要问题
1.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应构成何罪?
2.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应单独计算在依法认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确保罪刑相适应。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静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朱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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