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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66号]李志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15:58:56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雷,男,1986 年5 月23 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l0 年2 月25 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志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 年12 月至2010 年1 月期间,被告人李志雷利用互联网在淘宝网上注册“鲁阿达”ID 并开设店铺,以每笔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 元或30 元以下的价格,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传送等方式,陆续向买家销售内含上千条淫秽色情视频链接的压缩文件共计326 个,获利9773 元。2010 年1 月21 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志雷家中电脑里查获了用于销售的压缩文件,内有视频链接1300 余条。经鉴定,其中的1130 条视频链接所指向的视频系淫秽物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雷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雷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志雷及其辩护人以李志雷销售的系淫秽视频链接而非视频文件,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被告人李志雷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一审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李志雷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软件行
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如何认定被告人李志雷利用互联网贩卖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首先,我们认为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本身不是淫秽物品,其只是一种指向淫秽物品的介质,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指向淫秽视频的链接应按照淫秽物品处理。
(二)被告人李志雷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应以贩卖的压缩文件数来认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罪的情节严重情况决定了量刑的档次。
(撰稿: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张琦杨承芙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陈新旺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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