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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376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8 11:53:1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祥海,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5年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祥海曾数次前往本市天山支路75号宝都保健休闲店(又称“宝都发廊”),知道“宝都发廊’’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宝都发廊”业主林爱桃向吴祥海提出今后放心带朋友去玩。2005年1月4日凌晨零时许,吴祥海在长宁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值班办公期间,接到其同学夏可宏(另行处理)的电话,让吴介绍嫖娼场所,吴同意。随后夏可宏与李善伟(另行处理)即赶到吴的办公处,由吴祥海驾车带夏、李两人先后到几处吴认为可嫖娼的地点,但均因这些地方已关门而作罢;吴祥海又与其朋友徐龙电话联系,要求徐帮助介绍嫖娼地点,亦因故未果。在此情况下,吴祥海驾车将夏、李带至“宝都发廊”,吴示意发廊业主林爱桃为夏可宏、李善伟两人安排小姐。在林的安排下,发廊服务员许某、展某分别与夏可宏、李善伟在发廊内进行了卖淫活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祥海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祥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祥海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祥海介绍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祥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何在?
三、裁判要旨归纳
若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此两种情形系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通常认为行为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执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程敬文 徐 伟 孟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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