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第120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8 11:43:21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肃黄,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肃黄、杨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肃黄、杨柯共同在互联网上利用申请的免费主页空间,分别在商丘、武汉、安阳等信息港和国外的服务器上建立“酷美女国际乐园”、“酷美女”、“六库全书”等色情网站六个,淫秽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二部,并利用上述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何肃黄、杨柯辩称:淫秽图片没有7200余幅。他们的辩护人均提出:刑法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无明文规定,不应按刑法处理;二被告人没有明显的牟利目的;认定淫秽图片7200余幅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肃黄利用被告人杨柯为其提供和自己申请的互联网免费主页空间,在商丘信息港建立“酷美女国际乐园”、在武汉建立“酷美女”、四川青衣江建立“色情艺廊”、在安阳信息港建立“六库全书”四个色情网站。被告人杨珂在商丘信息港和国外的服务器上建立“色情写真图库”和“全球色情引擎”两个色情网站。二被告人共在上述网站中刊载淫秽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二部,并共同对上述网站进行维修、更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利用上述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先后收到汇款519.28美元(未兑付)。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肃黄、杨柯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0年9月4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何肃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珂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违法所得美元五百一十九元二角八分予以追缴,犯罪工具计算机二部、软盘五十张、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以吸引网民、增加访问人数,赚取广告收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牟利?
3.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二)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
(三)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的确定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上的分工。
(执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贾剑敏 审编:高憬宏)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