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 指导案例 第1049号
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东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丽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原系深圳市赢客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5月29一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丽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丽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属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杨丽涛对网站的攻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使要追究杨丽涛的刑事责任,也应以诈骗罪未遂处理。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5月18日,被告人杨丽涛为利用网络骗取社会各界对四川汶川地震提供的捐款,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堪村9号暂住地使用自行组装的台式电脑,登录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后台,将其本人篡改过的包含虚假募捐账户为“5·12四川汶川地震捐款”的消息链接至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致使网站管理员无法正常管理网站,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被迫关闭27小时。杨丽涛发布的虚假消息载明募捐账户名为庞土贤,账号为6222023602010819555。该账户由杨丽涛控制。至案发无募捐款项汇入该账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骗取社会为四川汶川地震提供的捐款,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发布虚假的为汶川地震募捐的消息,将昆山市红十字会的募捐账户修改为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以救灾名义骗取捐款,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杨丽涛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杨丽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丽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丽涛以其未获取任何财物,对其量刑应当比照诈骗“数额较大”既遂标准减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5月18日,上诉人杨丽涛在其暂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堪村9号通过自行组装的台式电脑,登录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 www. kshsz. org),利用该网站源代码漏洞,非法获取了该网站后台登录页面路径和管理员用户名、密码,并上传木马程序,篡改该网站上内容,在该网站最新消息栏内发布为“5. 12四川汶川地震捐款”的虚假消息,并在虚假消息中载明募捐账户名为庞土贤,账号为6222023602010819555。致使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员无法正常管理网站,网站被迫关闭24小时以上。杨丽涛虚假发布的募捐账户系其于2008年3月用捡到的“庞土贤”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骏景支行开办的银行卡卡号,至案发无募捐款项汇人该账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丽涛为骗取社会为四川汶川地震提供的救灾捐款,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发布虚假的为汶川地震募捐的消息,并将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设定为虚假募捐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杨丽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丽涛以抗震救灾为名诈骗钱财,且系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段进行,致使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被迫关闭24小时以上,影响了该网站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了昆山市红十字会为地震灾区正常的募捐行为,故杨丽涛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丽涛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3)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断。本案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