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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949号范裕榔等诈骗案——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15:23:46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裕榔,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无业。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俊达,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无业。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被告人简铭助,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无业。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其余40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裕榔等43人犯诈骗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范裕榔辩称,其只是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各组均有具体负责人。陈俊达等被告人辩称,各被告人仅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范裕榔与“海哥”(另案处理)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金安大厦接手管理珠海奇盛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奇盛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同年9月起,范裕榔与“台北哥”(另案处理)共同管理奇盛公司,继续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奇盛公司以电话推销茶叶为名,先后纠集40余名台湾地区居民和40余名内地女子,并将上述人员分成A、B、C三组,在金安大厦七楼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宿。范裕榔等人从台湾地区不法分子处购得大量台湾地区居民信息资料,由简铭助整理打印后分发给各组人员。黄剑梅等被告人冒充台湾地区某医院护士,按照简铭助提供的信息资料拨打电话,告知被害人有人冒用其身份在医院办理保险等业务。取得被害人的初步信任后即提出可帮助报警。随后假扮巡警、警员的郭志航、钟易伦等被告人在电话中称有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开立了涉嫌洗钱及诈骗的账户,需交警察队长处理。假扮警察队长的谢汶融等被告人则声称被害人的合法账户即将被冻结,要求被害人积极配合检察官的调查,否则可能被收押。待被害人相信上述虚构的事实后,王俊权等被告人即以检察官的身份要求被害人将账户中的资金提出,交由司法机关保管,待查明真后返还。被害人接受该建议后,王俊权等人便要求被害人将提出的现金交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的当地不法分子或者汇人指定账户。为避免被害人怀疑,范裕榔等人在收到被害人交来的钱款后,制作相应的虚假司法文书,通过当地不法分子送交被害人,并在奇盛公司设置电话查询系统,供被害人电话查询存款情况。范裕榔等43名被告人使用上述诈骗方式,先后骗取陈张阿凉等19名台湾地区被害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768. 0225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裕榔等4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范裕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行为,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俊达、简铭助等1 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易伦等31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中,黄剑梅等6人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范裕榔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陈俊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3.被告人简铭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余40名被告人判刑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裕榔等人提出上诉。    

范裕榔上诉提出,其并非奇盛公司老板,三个组的诈骗数额不应合计,应由各组各负其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范裕榔系奇盛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存在三组成员相互配合并诈骗成功的情况,各组成员之间共享诈骗利益。奇盛公司在实施诈骗时实行统一管理,成员间穿插配合,分享利益,所有成员均应对奇盛公司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范裕榔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前)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确定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2.对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成员如何认定主从犯?

3.对涉台刑事证据如何审查判断?
三、要旨归纳
观点一:如何确定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诈骗集团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均应对集团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整体性,本案其余40名被告人亦应对全案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二:对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成员如何认定主从犯?应当综合考虑“职务”等因素认定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的主从犯。越接近诈骗链条末端的角色对诈骗技巧要求越高,对被害人施加的影响越大,其单次诈骗成功率也越高。同时,能够扮演高端的角色也一定程度上说明行为人的诈骗技巧、内部影响力都是比较突出的。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人职时间、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获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观点三:对涉台刑事证据如何审查判断?通过两岸司法协助途径调取的涉台刑事证据,依据现行证据规则能够采信的,可作为定案证据。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 指导案例 第949号

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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