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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15:06:22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户籍登记),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逮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院对乔某从轻处罚:乔某与商户赖某之间有租赁合同,且乔某与赖某结算过部分手机货款,说明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般经济纠纷,不是诈骗;乔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向被害人履行了退赔义务,且乔某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乔某在丰台区木樨园“方仕通”手机市场,向4名商户谎称为其代卖手机,共骗得手机140部,总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8 7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乔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部分犯罪数额缺乏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刑事一条之规定,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乔某以其实施全部犯罪时均未成年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辩方申请,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据:(1)山西省小学学生学籍卡证实,乔小某,1989年12月11日出生.1996年9月1日入学。(2)山西省初中学生学籍卡证实,乔某,1989年10月18日出生。(3)山西省某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乔某,男,出生于1989年12月1 1日。(4)山西省某派出所出具乔某户籍变更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乔某,男,出生于1989年9月19日。该人原名乔小某,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11日。2005年11月4日,姓名由乔小某变更为乔某,出生日期由1989年12月11日变更为1989年9月19日,无变更档案,变更原因不明。(5)证人张某的证言陈述,其子曾用名乔小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农历是1989年11月14日。因乔某的爷爷说乔小某这名字长大后不好,便于2005年改为现在的名字乔某,但改名时派出所把乔某的出生日期也更改的原因不详,错登为1989年9月19日。发现后,一直未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乔某及辩护人所提乔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犯罪时尚未成年的意见,综合现有证据,虽不能确定乔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但综合在案证据足可认定其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于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减轻责任年龄阶段。同时,鉴于乔某的亲属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对乔某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对乔某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认定错误,量刑不当,故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乔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2.上诉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主要问题

1.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应当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2.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有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 

 


三、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有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并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变更原始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且变更后的信息与在案证据存在冲突的,应从证据合法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严格进行审查判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集 指导案例 第851号

撰稿:北京二中院唐季怡、刘立杰 

编审:最高法院刑五庭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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