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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50号】苗辉诈骗案—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15:04:09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苗辉五金经销总汇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苗辉犯贪污罪,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苗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太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受太和县财政局委托,被告人苗辉经营的“苗辉五金经销总汇”成为太和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苗辉从高振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1张,利用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补贴后由财政支付的政策,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730.45元。案发后,苗辉退出全部赃款。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苗辉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33730.4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苗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太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苗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苗辉提出上诉,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苗辉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且情节轻微,建议宣告无罪。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苗辉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苗辉行为构成贪污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苗辉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苗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苗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主要问题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兑付流程。(2)被告人苗辉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3)被告人苗辉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4)被告人苗辉虽然受太和县财政局委托审核农户的身份信息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苗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集 指导案例 第850号

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敏 张军 胡龙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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