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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12:07:0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长沙市检察院以许俊伟、张建英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许俊伟开始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验资的手段申办湖南好房子好日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房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同年6月,许俊伟与被告人张建英在联系房地产业务时相识。不久,许俊伟得知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开发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尚剩有150余亩土地,但已被法院全部冻结,即与张建英合伙编造省残联下属公司好房子公司有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的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的虚假事实,并共同物色买主。此后,张建英经人介绍找到欲在长沙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被害人章胜汉。许、张二人为诱使章胜汉从好房子公司购买土地,伪造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公函》。该公函的大致内容为:好房子公司系中国残联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建英受残联民贸总公司的委派全权处理有关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土地转让事宜。此外,许俊伟、张建英还先后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文件,并以“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名义开设收取购地款的专用账户。2004年11月16日,章胜汉与好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伟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随后,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9日止,章胜汉陆续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万元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二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账户。进账后,许俊伟、张建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账,据为己有。2005年12月23日,许俊伟谎称要支付“古汉城”06号宗地拆迁安置费用,骗得章胜汉50万元;又以“古汉城”06号、02号土地办土地使用权证开支为由,以借款的名义于2006年1月20日骗得章胜汉350万元;还以“古汉城”01号、02号土地尚欠部分土地款为由,于2006年4月2日骗得章胜汉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犯罪所得财产,发还被害人章胜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许俊伟、张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及相关合同、证明、通知等,虚构好房子公司是中国残联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事实,并设立虚假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骗取被害人章胜汉的信任与许俊伟用虚假验资手段注册成立的好房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及合作开发土地合同,骗取章胜汉446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上诉人相互合谋、精心策划、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三、裁判要旨归纳
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1)刑事涉案财物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刑事违法所得;二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三是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违禁物品。(2)当前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对涉案财物查没应当由审判机关审查的国际化趋势,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受理后发出公告,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 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等。(3)本案宜采取多元化主体模式进行追缴。第一,由单一机关行使追缴职能不具有可行性;多元化继续追缴的模式更能发挥机制优势。总之,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需要继续追缴的,如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完成,则独立完成;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应当由其牵头,公安、检察、审判、金融等管理部门配合。
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827号,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9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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