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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12:01: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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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岩,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个体运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逮捕。
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张海龙、孙龙龙等基本情况略。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海岩、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张海龙、孙龙龙犯盗窃罪,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张海岩与王增平预谋利用张海岩承运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豆粕之际,伙同王增平、张海龙等人在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曹家泊等地,用刘继伟、刘继广提供的低蛋白豆粕偷偷调换其运输的含蛋白质43%的豆粕572包,共计40吨,价值146600元。
2009年12月16日至19日,张海岩伙同孙龙龙利用孙龙龙承运渤海公司豆粕之际,采用同样方式偷偷调换孙龙龙运输的高蛋白豆粕429包,共计30吨,价值112400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岩、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张海龙、孙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海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王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其他被告人判罚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海岩、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孙龙龙均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上诉人张海岩与上诉人王增平预谋以调包方式骗取其承运的豆粕,由张海岩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车辆提货运输,并提供货物信息给王增平。由王增平联系上诉人刘继广、刘继伟提供假豆粕。刘继广与刘继伟商议后认为有利可图,遂决定由刘继伟将生产的假豆粕运至调包地点进行调包。张海岩在使用自己车辆实施四次犯罪后,又联系使用上诉人孙龙龙的车辆,伙同孙龙龙采取同样手段实施诈骗。张海龙还纠集个体车主曹庆俊,采取同样手段实施诈骗。张海岩参与合同诈骗价值25.9万元,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参与合同诈骗价值32.9805万元,张海龙参与合同诈骗价值10.7605万元,孙龙龙参与合同诈骗价值11.24万元。案发后,张海岩家属退赔2万元,孙龙龙家属退赔1.5万元。扣押刘继伟6450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海岩、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张海龙、孙龙龙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六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张海岩、张海龙、孙龙龙的参与数额巨大,王增平、刘继伟、刘继广的参与数额特别巨大,六上诉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本案的社会危害,各上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各告人的定罪量刑;
2.上诉人张海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3.上诉人王增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其他判罚情况略。
二、主要问题
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 构成合同诈骗罪:(1)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调包行为,关键要看被害人有无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如有则成立诈骗罪;如无则成立盗窃罪。其中,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是指被害人将财物交付对方占有或保管时,必须主观上同时认识到自己丧失占有;转移占有财产的行为,是指被害人具有主动交付财产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3)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经济合同;第二,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三,合同不管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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