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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50号】张航军等诈骗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11:30:07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海曙区检察院以张航军、赵祥茗、王丹平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犯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当时与持卡人有约定,且持卡人也出具了保证书,他们仅收取套现成功的手续费,银行欠款由持卡人归还,本案应定贷款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赵仅是受持卡人委托,利用银行信用卡的冲正、撤销业务获得手续费,对银行的欠款应由持卡人归还,持卡人也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故赵无罪。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他们与持卡人有约定,要求持卡人归还银行欠款,故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王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王受许建明(另案处理)指使,伙同赵等人,利用POS机刷卡消费通过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电脑延迟一二分钟的漏洞,以要求银行营业员存款冲正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指使,伙同中介人陈某(另案处理),在宁波市象山县中国银行象山支行丹峰分理处营业柜台,由张航军持现金和户名为“凌民”的中国银行贷记卡账号办理无卡存款业务,要求营业员在该账号内存入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当营业员将此款存入该账户要求张航军签字确认时,张立即打电话给许建明,许按照事先约定在异地持户名为“凌民”的中国银行贷记卡,利用POS机将刚存入的50000元刷卡消费49980元。接到许建明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航军随即向营业员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上述50000元存款,并将该款存入其提供的户名为“凌民”的另一中国银行借记卡账号内。因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l~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仔款已被消费,仍按照张航军的要求将此款转存入后一借记卡账户内。后银行发现异常,但该借记卡账户内的49988元现金已于当日17时许被人提取。中国银行报案后,经与持卡人凌民家人联系催讨,被骗的49968元陆续由他人代为归还。
    2.2009年3月1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指使,伙同被告人赵祥茗在宁波市海曙区广东发展银行海曙支行营业柜台,由赵祥茗持现金50000元和户名为“陈灼”的广东发展银行货记卡账号和借记卡账号,采用上述手段进行操作,许建明在异地利用POS机持贷记卡刷卡消费49800元.在银行发觉异常前,王丹平于当日16时25分许在另一家广东发展银行柜台持该借记卡提取现金40000元,张航军于当日16时40分许从ATM机上取走其余10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向持卡人等人催讨,被骗的49800元由他人代为归还。
    3.2009年3月20日l0时30分许,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指使,伙同被告人赵祥茗在宁波市江东区广东发展银行宁东支行营业柜台,由i赵祥茗持现金55000元和户名为“王琼钿”的广东发展银行贷记卡账号和借记卡账号办理无卡存歉业务,要求在该贷记卡和借记卡账号内分别存入50000元和50000元。待营业员要求赵祥茗签字确认时,赵立即打电话给许建明,许在异地持该贷记卡利用POS机将刚存入的50000元刷卡消费49800元。赵祥茗接到许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向营业员谎称搞错存款账户,要求将上述两账户存款数额对换。在银行发觉异常前,张航军持该借记卡于当日11时许分别通过银行柜台和ATM机取走现金48000元和2000元后经银行向持卡人等人催讨,被骗取的44800元陆续由他人代为归还。
    4.200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受许建明指使,伙同被告人赵祥茗在宁波市江北区广东发展银行城北支行营业柜台,由赵祥茗持现金55000元元和户名为“赵燕飞”的广东发展银行贷记卡账号和借记卡账号,采用上述手段进行操作,许建明在异地利用POS机持货记卡刷卡消费49980元。在银行发觉异常前,张航军持该借记卡于当日14时30分许分别通过银行柜台和ATM机取走现金45000元和5000元。后经银行向持卡人等人催讨,被骗取的44980元仅由他人代为归还l000元。
    5.2009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张航军、王丹平伙同汪自铁(另案处理),在宁波市海曙区广东发展银行马园支行营业柜台,由张航军持现金55000元和户名为“诸葛源”的广东发展银行贷记卡账号和借记卡账号,采用上述手段进行操作,许建明在异地利用P0S机持货记卡刷卡消费49000元。在张航军要求将上述两账户存款数额对换时被识破,张航军、汪自铁当场被抓。当日l3时30分许,存入借记卡内的5000元现金被人从ATM机上收走。
 
    被告人赵祥茗、王丹平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和3日被抓获,另查明,户名为凌民、陈灼、王琼钿、赵燕飞和诸葛源的贷记卡信用额度分别为5000元、10000元、8000元、8000元和1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航军、赵祥茗、王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存入贷记卡中的资金已被消费的真相,要求银行营业员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骗罪。其中,张航军、王丹平诈骗金额18万余元,赵祥茗诈骗金额13万余元。三被告人存贷记卡中存钱后通知其同伙刷卡消费,因卡内已实际存入现金,该刷卡消费系正常消费行为而非透支行为。三被告人在其同伙刷卡消费行为完成以后,要求银行营业员办理冲正业务,系利用银联系统对异地刷卡行为反馈到计算机系统中有所延迟的漏洞,使营业在不知贷记卡中的钱款已被消费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处分行为,将银行自有的资金存入了被告人指定的借记卡中.故被告人最终获得资金的手段是诈骗而非窃取。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张航军、赵祥茗提出本案构成其他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对于赵祥苕、王丹平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与持卡人之间约定欠款由持卡人归还,但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并非正常的超限使用,且被告人与持卡人约定被告人每次从银行套现的款项中收取近40%的高额手续费,被告人应当知道持卡人不打算归还银行欠款,故所提无罪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航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赵祥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丹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违法所得人民币79 680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请求将该款项存入另一借记卡,冉取出的行为,如何定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请求将该款项存入另一借记卡,再取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1)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2)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3)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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