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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591号微、方继民诈骗案——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4 11:52:3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余姚市检察院以王微、方继民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文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6月,王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方,两人预谋以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之后方继民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查得137※※※※9999137※※※※8888137※※※※6666137※※※※8888135※※※※666614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而后通过制假证者伪造了14张与机主资料相同的假身份证。同年713日至16 ll,王微分别持上述假身份证到义乌市移动公司营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137※※※※9999137※※※※8888137※※※※6666137※※※※8888135※※※※6666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王微隐瞒上述手机号码系通过虚假手段办得的真相,以自已名义将其中的137※※※※9999137※※※※8888137※※※※6666137※※※※88884个号码卖给他人,共计获取4l000元。

法院认为,王、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微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案发后,王、方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被告人方继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王、方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使用伪造原机主的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尔后以本人名义将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诈骗罪。

我们认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单纯的手机号码没有价值,因而没有财物属性;(2)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进行转让才是实现获利的关键;(3)非法过户手机号码并转让获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1集 指导案例 第591号

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庭   郑晓红 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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