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对境外证据如何进行审查与认定?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根据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而加以区分:(1)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由于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对方是外国的司法机关,因此,对于由外国司法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生,即可对该证据进行认定。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该证据是外国司法机关提供的就直接确认其效力。(2)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履行了上述证明手续的证据,法院才能予以认定;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
观点二: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有管辖权:
观点三: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起诉单位中责任人员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于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只要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特征,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相关罪名的单位犯罪处罚条款对境外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