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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4 11:47:1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容焕(英文名YONG HWAN SIM),男,1954年8月5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原系韩国SIMPSON商社营业董事。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沈容焕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未骗取上海菲西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西尔公司)的货物,也未携款逃逸,且他是代表韩国SIMPS0N商社与菲西尔公司签订合同,应由韩国sIMPS0N商社来承担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沈容焕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施非法占有菲西尔公司财物的行为,故沈容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容焕系韩国SIMPSON商社的营业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2004年9月至10月间,沈容焕代表韩国SIMPSON商社与菲西尔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YGB一4042和YGB一4043的两份购销合同,由SIMPSON商社向菲西尔公司采购价值合计13.4万美元的女式羽绒服和女式麂皮绒夹克各1万件,并由沈容焕指定的货代公司CLOVER商社的上海合作方易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运公司)负责运输。同时,沈容焕代表SIMPSON商社再将上述货物卖给了美国的Pacific Whale Textile Corporation。同年11月1日和5日,在沈容焕支付了2.5万美元定金后,菲西尔公司分别将合计13.7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13.7万余元)的货物交易运公司运输。当沈容焕收到美国Pacific Whale Textile 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未将货款人民币93万余元支付给菲西尔公司而逃逸。2007年11月10日,沈容焕欲从我国吉林省长春市口岸出境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抓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容焕担任营业董事的韩国SIMPSON商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虽然公诉机关未指控韩国SIMPSON商社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沈容焕仍应作为韩国SIMPSON商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驻韩使馆明传电报“关于复韩警方协查沈容焕合同诈骗案事”,韩国可流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美国联邦调查局驻北京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查沈容焕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函,相关定金收据、收条,被害单位菲西尔公司员工严阳的陈述,证人全锦善、许维祥、陈修俊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沈容焕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沈容焕系SIMPSON商社的营业董事,在收到美国Pacific Whale Textlile Cotp0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仅向菲西尔公司支付了2.5万美元后逃匿。上述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沈容焕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沈容焕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容焕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沈容焕提出撤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许沈容焕撤回上诉。
   二、主要问题
   1.对境外证据如何进行审查与认定?
    2.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
    3.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起诉单位中责任人员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归纳
  

观点一:对境外证据如何进行审查与认定?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根据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而加以区分:(1)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由于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对方是外国的司法机关,因此,对于由外国司法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生,即可对该证据进行认定。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该证据是外国司法机关提供的就直接确认其效力。(2)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履行了上述证明手续的证据,法院才能予以认定;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仍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

观点二: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有管辖权:

观点三: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起诉单位中责任人员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于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只要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特征,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相关罪名的单位犯罪处罚条款对境外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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