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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4 11:43:5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某煤气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21日被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谭某利用自己是某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一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某纸箱厂(以下简称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经停止使用的“某煤气公司发票专用章”、“某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盖有“某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谭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谭某在明知自己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转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2006年1月10日至10月24日,谭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 556 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l 077 790.7l元。将余款478 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12月30日,谭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谭某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私自与纸箱厂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者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被告人谭某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私自与纸箱厂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者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被告人谭某非法占有的款项属于纸箱厂的货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第一,谭某的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谭某收取的纸箱厂的预付款不属于煤气公司所有;第二,煤气公司从未实际掌控纸箱厂的全部货款。(2)被告人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谭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在于:谭某冒用公司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与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收据,而后将货款截留自用。其次,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华伟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凌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薛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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