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3 16:17:09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宋对基本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宋与被害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宋不是合同当事人;宋非法占有了哪些药品不清且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康恩贝公司丢失药品的数量和种类;认定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宣告被告人宋无罪。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30日,从事包装服务业务的被告人宋德明接受康恩贝公司工作人员的委托,为该公司在沈阳火车站发运药品。当日,宋与该公司就代办运输、劳务费用、履行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次日,宋在康恩贝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将首批应发运的药品从康恩贝公司药品仓库拉到沈阳火车站货场,装入集装箱并加锁。待康恩贝公司人员走后,宋将钥匙交给李某(搬运工)并指使李某将该批药品中的139件卸下并藏匿。然后继续办理托运手续将剩余药品依约发运至杭州。3天后,宋采取同样手段扣下药品8件。宋两次共骗取药品147件,价值20余万元。宋将所扣药品变卖后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康恩贝公司长期委托宋代办托运药品,此次委托由康恩贝公司工作人员与宋德明达成口头协议,并就合同内容作出了具体约定,且宋已切实部分履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宋的辩护人关于宋与被害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宋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22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德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德明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三、裁判要旨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第二,关于合同形式。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执笔: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陈佳茵 审编:叶晓颖)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