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277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2 09:22:58 阅读:次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大伟,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票据 诈骗罪 于2003年4月21日被逮捕。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大伟犯 票据诈骗罪 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大伟翻墙跳进原打工单位盱眙县维桥乡元润食品厂(以下简称元润厂)院内,钻窗潜入该厂会计室,意欲行窃,但未能发现现金和可偷的财物。在翻找会计室办公桌时,周大伟发现一本尚未填写数额和加盖印章的空白现金支票,遂从中撕下一张,票号为14340469。次日上午,周大伟来到盱眙县盱城镇街道某刻章处,私自刻制了有元润厂厂长“马春山”、主办会计“马勇”字样的印章两枚,加盖于所盗支票上,并用圆珠笔填写了35000元金额,然后便到盱眙县三河信用社提款。三河信用社工作人员核票后发现有诈,周大伟见状仓皇逃离,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干警抓获。 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窃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进行伪造,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着手骗取金融机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在实施票据诈骗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 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周大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了 罚金 ,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大伟犯票据诈骗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大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 二年, 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应如何定性? 本案犯罪事实,从刑法评价上看,被告人先后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盗窃财物未遂,仅窃取了一张空白现金支票),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私刻企业厂长、主办会计的印章,因该印章能起到单位证明作用,应视为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在盗取的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填写现金数额,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现金支票),票据诈骗的行为(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到金融部门兑票提款),分别触犯了 盗窃罪 、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4个罪名。那么,应如何定罪呢?是一罪还是数罪?审理中曾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盗窃、伪造企业印章及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从金融部门骗取现金。上述几种行为均是为实施票据诈骗做准备,是实现票据诈骗目的的手段行为,依据“牵连犯”的理论,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即盗窃财物的故意和利用盗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诈骗财物的故意。围绕利用盗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诈骗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又实施了伪造企业印章及伪造金融票证的准备行为。相对于票据诈骗目的而言,伪造企业印章及伪造金融票证是手段行为,可以按“牵连犯”的理论,仅以票据诈骗罪论处。至于被告人先前的盗窃故意及行为,虽亦为未遂,但却是独立的,与其后实施的票据诈骗行为,并无内在的牵连意图和牵连关系,也不存在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所必经阶段的吸收关系。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未遂)和票据诈骗罪(未遂)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上述二罪论处。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行为人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金融票证、实施票据诈骗未遂三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判断轻罪重罪的标准通说是比较法定刑)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未遂的法定刑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罪呢?一种观点认为,应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行为人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已经既遂,而票据诈骗行为系未遂,在两者法定刑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既遂还是未遂必将影响处断刑,故伪造金融票证罪在处断刑上应为重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定票据诈骗罪(未遂),理由是判断轻罪重罪的标准,通说是比较法定刑,在二罪法定刑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以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定罪更为恰当与合乎常理,并能更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案件特征。且未遂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个案情况,并非必须予以从宽。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两相比较,我们更倾向于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综上,我们认为,对本案被告人理论上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盗窃罪(未遂)二罪来评价。 (供稿:江苏盱眙县法院 刘志超 执笔:翰 林 审编:南 英)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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