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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264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2 09:10: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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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其珍,化名梁坚辉,男,1972 年 10 月 2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7 年 2 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 10 月减刑释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其珍犯招摇撞骗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 年 11 月,被告人梁其珍与王某相识,梁谎称自己是安徽省公安厅刑警队重案组组长,骗得王与其恋爱并租房同居。期间,梁又先后对王谎称自己任省公安厅厅长助理、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
为骗取王及其家人、亲戚的信任,梁其珍先后伪造了安徽省公安厅文件、通知、荣誉证书、审查登记表;印制了职务为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名片和刑警执法证;购买了仿真玩具手枪等;2001年10月至2002年 8 月梁多次从合肥、池州等地公安机关盗取数件警服、警帽、持枪证以及相关材料;多次租用京 GD6798 号出租车,冒充是省公安厅为其配备。在骗取王某及其家人、亲戚的信任后,2002 年 4 月至 2002年 8 月期间梁以种种谎言骗得王家人及亲戚现金 39,750 元,并挥霍。
2002 年 5 月,梁其珍又冒充安徽省公安厅刑警,骗取另一受害人张某与其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后以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张现金 500元。
2002 年 8 月初,梁其珍冒充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前往潜山县,骗取了该县人大、公安局有关领导的信任,陪同其游玩。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其珍伪造公安机关的文件、印章,盗取警服、警帽,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 40,250 元,并骗取了其他非法利益,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梁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其珍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追缴被告人粱其珍违法所得人民币 40,250元;三、没收作案工具玩具手枪一把及伪造的文件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其珍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梁其珍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二、主要问题
1.法条竞合概念、特征及法律适用原则?
2.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三、裁判要旨
观点一: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1)从静态方面看,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数个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性;从动态方面看,法条竞合具有如下主要特征:其一,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分则条文;其三,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必须是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四,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性质相异的刑法分则条文,在逻辑上存在竞合关系。(2)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应当按以下原则选择适用法律:首先,刑法已对竞合法条的法律适用已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其次,对刑法未明确规定法律适用原则的竞合法条,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将导致罪刑明显有失均衡,则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观点二: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以“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构成招摇撞骗罪:(1)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梁其珍多次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这显然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点;(2)参照1996年《诈骗解释》,数额远远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招摇撞骗罪的评价范围之内。
(供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杨 柯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王金丽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周加海 审编: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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