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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50张帆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10:2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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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帆,男,1969年2月2日,安徽省太和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曾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公司经理、建设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3月30日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帆及辩护人均认为,张帆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利后收受超比例分红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4月,时任安徽省太和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张帆与太和籍开发商张培亮、合肥商人孙诚发、刘长忠、胡正传、许道权等人商议在太和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同年6月,几人以安徽诚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名义竞得政府挂牌出让的太和县环城东路旧城改造的一宗土地。在竞买过程中,张培亮和太和经济适用房公司先期缴纳竞拍保证金120万元,张帆引入诚发公司参与竞拍后,因该公司未缴纳竞拍保证金不具备竞拍资格,张帆为此向太和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杨永打招呼并在杨永的关照下,让太和经济适用房公司和张培亮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其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系替诚发公司缴纳。竞得土地后,张帆又分别向太和县城建局规划科科长张余恒、办证科科长王西华打招呼,规划许可证得以顺利办理。
竞得土地后,为便于项目运作,张帆、张培亮与诚发公司负责人孙诚发等人签订合伙投资开发协议书,在太和县注册成立了诚发公司太和分公司,并约定首期投资总额约1000万元,其中孙诚发和刘长忠二人各出资21%;张帆、张培亮二人各出资20%;胡正传出资8%;许道权出资10%,并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张帆考虑到自己是党员领导干部,以其胞弟张珠峰名义入股。协议签订后,几人以该分公司的名义投资开发了“太和世家”商住小区。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为897.44208万元,除张帆实际交投资款139.186万元后表示再也拿不出钱投资,其余人基本按实际总投资比例足额投入资金。张培亮与刘长忠商议,开发过程中有很多事情需张帆关照解决,就不再让张帆继续投入资金,将来仍按20%分红。刘长忠和孙诚发等人表示同意。2008年年底,张帆等人分别收回各自的投资本金后,将“太和世家”剩余的75间门面房作为利润以5份予以分配。投资较少的胡正传、许道权二人1份,张帆等其余4人每人1份,即每人分到利润总额的20%。根据当时房屋的实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作为利润分配的门面房总价值为3254.6056万元。张帆按照20%的比例分到的门面房,在找补差价后,实际价值为650.92112万元。而按其实际投资占总投资比例的15.51%计算,其应得利润为504.789329万元,即张帆获得超额利润146.131791万元。
另查明,张帆在担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礼金人民币8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颍上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投资人谋取利益,获取明显高出投资比例应得收益146.131791万元;同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张帆退缴全部赃款,且受贿8万元的相关情节系主动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张帆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帆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1)张帆自己实际投资并参与管理经营,其从事的行为是作为股东的正常履行行为,系为自己谋取利益,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2)张帆没有收受他人财物,其未出资到位仅应按照公司法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且其他股东亦没有出资到位;(3)项目仍在运转,并未核算利润,分配门面房系阶段性分红,不是最终分配方案;(4)张帆除了139万余元出资,还委托张培亮出资18万元、安排妻子张洁承建售楼部花费20万元以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项目参与者吕克华租住应得租金15万元,其投资比例已超过判决认定的15.51%。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他人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合作投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又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投资人谋取利益,获取明显高出投资比例应得的收益126.131791万元;其在担任太和县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关于张帆受贿数额的事实认定有误,应扣除张帆妻子张洁修建售楼部的20万元出资,故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对张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主要问题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与他人合作的项目谋取利益,后明显超出出资比例获取分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
三、裁判要旨归纳
问题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是否属于股东正常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2)被告人为自己谋利的同时是否也为他人谋利;(3)被告人获取的分红中是否有他人份额,也即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现解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帆“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
(二)被告人张帆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亦为他人谋利
(三)被告人张帆获取的超额分红中应含有有他人的份额,亦即收受了他人财物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为人非系企业或者项目的独立或者主要投资授意人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者项目谋利,虽客观上也为自己谋利,但同时亦为他人谋利,不阻却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后,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曹吴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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