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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17号周标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14:26: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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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曾任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副书记,捕前系三亚市国资委主任科员。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标犯受贿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7月,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开展综合打击整治非法占用铁炉港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销毁非法抢建鱼排等专项工作,时任三亚市海棠湾镇委副书记的被告人周标负责这项销毁工作。其间,林陈瑜的鱼排被销毁后,通过他人找到周标,欲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并两次以为周标买茶单的形式给周标行贿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2010年年底,周标认为不能给林陈瑜帮忙解决鱼排补偿事宜,害怕事情暴露,于2010年12月6日将24万元退还给林陈瑜。2012年11月案发。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标所犯受贿罪,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处罚,鉴于周标在立案前一年已主动退还赃款给行贿人,确有悔改表现,其犯罪行为也没有给国家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最低法定刑十年处罚仍然较重,故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标以受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万宁市人民法院将判决结果层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核准。
二、主要问题
1、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三、裁判要旨归纳
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区分三种情形:(1)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按照受贿处理;(2)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3)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构成受贿罪既遂,但可视为“退赃”,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刑事审判参考》第9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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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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