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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973号胡伟富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14:23: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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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伟富,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原系浙江省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原所长。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伟富犯受贿罪,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常山县天马镇(即县城所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以及工程验收、批后管理、组织综合验收、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建设等方面具有职权。被告人胡伟富于1988年1月至2003年4月在常山县规划建设局规划办(后改为城市规划管理所)工作,2003年4月30日任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副所长,2007年.1月任所长。
2002年,江山市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公司)在常山县天马镇东苑小区A-2地块开发商住楼。同年11月1日,胡伟富的妻子徐敏向民建公司常山县开发项目部负责人周小明预定了东苑小区26幢东单元401号商品房一套,购房联系单上载明,优惠1%后房价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7 155元,同日胡伟富交纳首付57 155元。2003年,胡伟富及其弟弟胡伟贵到该公司购买东苑小区26幢东单元401号、402号商品房时,胡伟富要求周小明给予优惠,周小明经与民建公司总经理姜建益商量后同意给予优惠,但考虑到查账等原因,周小明让胡伟富仍旧按市场基准价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事后由胡伟富向公司提供一张他人名义的购货发票,再将优惠的钱以报销的形式返还给胡伟富,胡伟富表示同意。2003年3月25日、9月4日,胡伟贵和胡伟富分别以优惠1010的价款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后胡伟富凭购货发票从民建公司获取现金5万元。民建公司针对不特定对象售楼的最高优惠幅度为3%,胡伟富和胡伟贵实际支付给该公司房款比该公司售房的最优惠价格少4万余元。
2004年,浙江晨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源公司)在常山县天马镇开发柚香城综合大楼。2006年10月,晨源公司因市场需要调高房价,并实际以8.8左右的折扣向社会销售。2007年10月左右,晨源公司进入尾房销售,时任该公司销售主管的汪素芳以7.3折的优惠价购房一套,后又经公司老总的同意以7.5折的优惠为其父亲的朋友郑某购房一套,并从中赚取差价3万元。为此,公司不再支付汪素芳2007年的年终奖。2007年11月,胡伟富的妻子徐敏(曾在该公司工作过)得知公司已经进入尾房销售,且汪素芳已经以7.5折的优惠购得一套房屋后,便与胡伟富商量后到晨源公司以7.5折的优惠价购买一套商品房。晨源公司经理缪建勋、茅建如陈述如果不考虑胡伟富的职务因素,仅考虑徐敏本身在公司做过销售,最多只能优惠到7.9折,与7.5折之间差价为19 000余元。
此外,胡伟富在常山县规划建设局工作及任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副所长、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刘国林、费小志、严东炎共计10万元,案发前胡伟富将该10万元分别退还刘国林、费小志、严东炎。胡伟富归案后,又退出赃款10万元。
常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伟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胡伟富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常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伟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伟富以其在事先即与民建公司谈好优惠条件,判决书认定其从民建购房中得到的5万元优惠中超出3 010优惠幅度的4万余元为受贿款依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胡伟富2003年4月任常山县城市规划管理所副所长,对在常山县开发房地产的民建公司存在职务上的监管,民建公司在售房时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最高优惠幅度为3 010,胡伟富及其弟弟胡伟贵各以1%的优惠幅度与民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后,胡伟富于2003年10月用其他购货发票从民建公司获取5万元,使其兄弟二人购房比民建公司售房的最高优惠幅度还少付房款4万余元,优惠幅度达总房款的13%以上,显然超出正常优惠幅度,民建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也证实是基于胡伟富的职权考虑才给予该幅度的优惠,故对该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采用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相关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三、裁判要旨归纳
在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取贿赂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上进行区分;(2)从“优惠价格”的本质特征进行区分,主要包括该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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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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