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974号章国钧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14:20:35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国钧,男,1977年1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新天地支行行长助理。2012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国钧犯受贿罪,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章国钧基于以下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是在公安机关仅掌握其收受礼金问题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系自首;其案发前已退还赃款。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国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章国钧有自首情节。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是国有参股的股份制银行。2003年7月至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章国钧系交通银行湖州分行的合同制职工。经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章国钧担任交通银行湖州新天地支行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支行)的业务管理经理。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章国钧担任新天地支行行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类客户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公司客户经理队伍的日常管理,2011年2月至9月,章国钧利用担任新天地支行业务管理经理、行长助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李金星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金星贿送的现金,共计约人民币(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49 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1年2月至3月,章国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金星为求得并感谢章国钧在交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中的关照而贿送的20 000元.
2. 2011年5月,章国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金星出于上述同一事由而贿送的10 000元。
3. 2011年9月中秋节前后,章国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金星出于上述同一事由而贿送的美金3 000元。后于同年9月17日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
2011年9月28日,新天地支行出现因客户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返还贷款的情况,该行随即安排贷款负责人员和信贷员至各放贷企业跟踪了解情况。章国钧在掌握了李金星所在的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后,害怕无法及时收回该企业贷款被追责,以及害怕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败露,于2011年11月20日从银行取款后,由其妻子向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账户汇款50 000元。案发后,章国钧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国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章国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章国钧已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吴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章国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章国钧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裁判要旨归纳
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规则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代表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审查,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对任命其的组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为人虽经有关组织研究决定任命,但是如果该任职与委派组织没有必然的联系,行为人对委派组织亦无职责义务关系的,则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行为人必须要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