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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85号雷政富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14:15: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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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85号,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
雷政富受贿案[第885号]——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一、基本案情:
重庆检察一分院以雷政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 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勇智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2008年1月,华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烨(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某(另案处理)偷拍赵某与雷政富的性爱视频。同年2月14 日,雷政富与赵某在金源大饭店再次开房时被肖烨安排的人当场“捉奸”,假扮赵某男友的张进、扮私家侦探的严鹏(另案处理)对雷政富播放了雷与赵某的性爱视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肖烨接赵某的电话通知来到饭店后假意协调解决,让雷政富离开。2008年2月16日,肖烨以张进要闹事为由,以借为名向雷政富提出 “借款”300万元,雷担心不雅视频曝光,在明知其被肖烨设局敲诈的情况下,要求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勇智“借 款”300万元给肖烨的公司。同年2月18日,肖烨向勇智公司出具借条。次日,勇智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同年8月18日,该“借款”期满后, 肖烨个人及其永煌公司的账上均有足额资金,但未归还。雷政富得知肖烨未归还后向明勇智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提出不用雷归还,雷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害怕事情败露,经与肖烨共谋后,为掩饰该事实,于2010年11月16日,以“还款”的名义,由永煌公司转账100万元到勇智公司账上。
另查明,2011年,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碚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在美国纽约考 察学习期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小明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 5053万元和“BVLGARI”牌手表一只,回国后将该手表上交。2012年年 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范大礼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大礼通过雷政富妻子聂玉荣转送感谢费10万元。
法院认为,雷政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 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55条,第56条第一款,第59条,第61条,第64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雷政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 元。对雷政富受贿赃款316. 50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政富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雷政富及辩护人的意见是明勇智支付给肖烨的300万元系勇智公司与华伦达公司之间的借款,不能认定为雷政富受贿。一审认定雷政富收受印小明、范大礼财物的证据不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1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 予惩处。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潍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2.利用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后自揽还款义务最终被免予归还的,是否属于受贿?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属于敲诈勒索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勇智按照雷政富的要求将300万元出借给肖烨,肖烨拒绝还款后,雷政富自揽债务责任,明勇智表示免除债务责任,能否认定为雷政富受贿。争议的原因在于此案的特殊性:一是雷政富并没有直接收到明勇智的300万元;二是明勇智免除的并非是雷政富本人的债务。
1.免除第三人债务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对象
综 上,本案30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明勇智通过出借资金的方式,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无论是明勇智答应借款给肖烨,还是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 目的是出于对雷之前对其公司关照的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雷的关照,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至于明勇智是否知道雷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本案表面上看雷政富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请托人的行贿指向是明确的,最后免除第三人肖烨的债务,完全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雷政富的意思,而第三人之所以获 利,完全源于雷政富与明勇智之间的权钱交易和雷政富最终对该财产的处分意思。该笔款项名为肖烨公司与明勇智公司的民间借贷款,实为明勇智与雷政富之间的权 钱交易款,属于贿赂款的性质。
(撰稿:重庆高级法院袁胜强 蒋佳芸 审编:最高法院刑二庭韩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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