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7 10:58:28 阅读:
次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光斌,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原系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副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4月1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汪光斌犯受贿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汪光斌在担任巫溪县看守所副所长期间,为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汪明27000元,收受李国语3000元,收受代雪松1500元;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意欲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钟廷荣50000元。汪光斌因涉嫌收受犯罪嫌疑人汪培顺之子汪明给予的好处费27000元被调查后,汪还主动供述本案认定的其他事实,且已退清全部受贿款。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抢劫30多万元,立案后李某某被网上追逃。2008年公安机关曾到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巫溪县上磺镇抓捕未果。后汪光斌在生活中获知其亲戚李某某在深圳市抢劫作案之事。2009年汪光斌涉嫌本案犯罪被逮捕后,于5月28日检举李某某现藏匿于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或其老家,公安机关根据汪光斌的检举,于2009年6月18日在巫溪县上磺镇将李某某抓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光斌身为巫溪县看守所副所长,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送给的人民币共计8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汪光斌在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属重大立功表现。鉴于汪光斌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且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汪光斌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光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光斌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汪光斌提出撤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汪光斌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上诉人汪光斌撤回上诉。
二、主要问题
1.公安机关已知晓网上逃犯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并曾实施抓捕未果,一段时间后汪光斌检举李某某藏匿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李某某,汪光斌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汪光斌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取的立功线索是否一律不能认定为立功?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虽然行为人检举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亦已掌握,但只要其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起到实际帮助作用
,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关键在于行为人提供线索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中是否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并且应当以公安机关是否实际将有关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作为确认依据,即行为人的检举行为和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汪光斌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取,可依法认定为立功。
(撰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邹小莉付海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