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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7 10:43: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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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勇,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原系重庆市规划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薇,女,1969年6月5日出生,重庆久源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及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逮捕。
重庆市检察一分院以蒋勇、唐薇犯受贿罪,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
蒋勇、唐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 要是:(1)唐薇直接联系调规业务并收受费用,蒋勇不知情,二人没有共谋和共同行为,未共同占有钱财,不构成共同受贿;(2)蒋勇对唐薇利用陈明职务便利 办理调规业务不知情,未利用蒋勇本人的职务便利,不构成共同受贿;(3)柏昌福未请托蒋勇为“瑜然星座”项目提供帮助,蒋勇未持有干股,唐薇有实际投入, 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系双方自愿,不是对蒋勇的感谢;(4)“瑜然星座”项目的利润尚未分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上半年,蒋勇、唐薇确立情人关系后,共谋由唐薇出面为开发商办理规划手续和规划调整业务并收受钱财,利用蒋勇担任重庆市规划局领导的职务 之便协调关系,解决调规问题。2004年11月,唐薇在蒋勇的帮助下成立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取得丙级城市规划资质等级。为了让该公司顺利开展代办 规划业务,蒋勇要求下属市规划局用地处原处长陈明关照唐薇的业务,陈明表示同意。
(一)蒋勇、唐薇共同收受1615.0367万元的事实
1.2004—2007年,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松、重庆市锦天集团卢志红、重庆金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戴相超、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徐光荣、重庆三木实业有限公司范奉琴、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李云旗、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炳均、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卿玉玲、四 川省成都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刘聚臻、重庆市沙坪坝联芳园区管委会徐生明,为相关项目规划事宜,请托唐薇到市规划局协调关系,唐薇接受请托后告知蒋勇,蒋勇 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或安排下属予以关照,以及蒋勇接受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孙瑜有关项目规划事宜的请托,通过唐薇共收受687.3016万元。
2.2004--2005年,重庆艺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华荣、重庆金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戴相超、重庆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李坚、重庆都市 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周祖刚、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锋、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贤,为相关项目规划事宜,请托唐薇到市规划局协调关系,陈明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关照,唐薇共收受273.84万元。
3.2005年7月,蒋勇、唐薇商议后成立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蒋勇的帮助下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蒋勇向唐薇提出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花果小 区一地块性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后,供该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唐薇找到重庆市利丰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柏昌福,提议合作开发。2006年5月,唐薇与柏 昌福签订合同,约定唐薇出资100万元,柏昌福出资1900万元;唐薇负责该地块的取得、地块性质调整等,柏昌福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项目建设和销售策 划;项目利润分配由唐薇占49%,柏昌福占51%。后唐薇为调整该项目规划事宜找到蒋勇,蒋勇利用职务之便协调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规划手续。至2008年12月,该项目完成一期工程,净利润为人民币1486.1253万元,扣除实际投入的本金折合股份,唐薇应当分得利润人民币653.8951 万元。
(二)蒋勇个人受贿的事实
2001-2008年,重庆麦迪绅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明瑜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王培庆,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王晓燕,重庆富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金清, 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吴旭,重庆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杨传全,重庆美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明宪,重庆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礼浦,重庆 中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魁等人,因有关项目规划事宜,请蒋勇关照,蒋勇予以支持,共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81.2517万元。
蒋勇、唐薇共同受贿赃款由唐薇保管,并主要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投资股票、房地产等。蒋勇将个人受贿赃款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案发后,蒋勇亲属为其 退出赃款70万元,检察机关从唐薇处追回赃款979.378909万元,二者共计1049.378909万元。检察机关还从唐薇处查扣其用赃款购置的部分 房产。
法院认为,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唐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796.2884万元;唐薇伙同蒋勇共同收受贿赂1615.0367万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 全部罪行,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蒋勇、唐薇的其他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 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25条第一款、第48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唐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对蒋勇、唐薇共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615.036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蒋勇个人受贿所得除案发前已退出的赃款赃物外,其余赃款共计167.780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一中院依法报送重庆市高级院核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本案中,对蒋勇个人受贿部分的定性无争议,主要问题集中在蒋勇、唐薇共同受贿部分的定性上。蒋勇、唐薇共同受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一 是唐薇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由蒋勇利用职务之便或指示下属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是唐薇与他人合作投资项目,蒋勇利用职务之便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 以较少出资获得高额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因此,本案认定蒋勇、唐薇共同受贿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以及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共同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和他人合作投资项目,以较少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资项目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共同受贿?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以及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和请托人“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资项目谋取利益,以较少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撰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袁胜强陈霞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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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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