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257号蒙某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22:41:06 阅读:
次
来源: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257号,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4集·总第33辑集
要点:蒙某受贿罪案例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蒙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原系某市地方税务局某某分局局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于199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蒙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于2000年3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贿罪裁判指导性案例,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应征税款构成何犯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在担任某市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局长期间的1997年12月份,从某市信用联社的纳税申报表中发现该联社及其下属的里兰信用社尚欠应缴税款共计95018.14元后,便找到某市信用联社主任等人,以分局经费紧张为由索要6万元“赞助费”,遂指派税务分局副局长潘某和自己的弟弟分别收取这笔“赞助费”,蒙某从中侵吞3.2万元,并决定不再追缴市信用社及里兰信用社应缴的95018.14元税款。案发后,被告人蒙某已全部退出了所得的赃款。
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并主动退出了所得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
年12月间,被告人蒙某任某市地方税务局某某税务分局局长职务,在职务工作中,从某市信用联社的纳税申报表中发现该联社及其下属的里兰信用社尚欠应缴税款共计95018.14元。于是便主动找到某市信用联社的领导及财务科科长,以分局经费紧张为借口,要求该社赞助6万元现金,就不再征收应缴的95018.14元税款。对方表示同意其要求后,被告人蒙某即指使某某税务分局副局长潘某及其弟弟分别到信用社财务处收取了4万元和2万元现金。潘收得4万元现金中的1。2万元及蒙某弟弟所收2万元,根据蒙某的安排交给了被告人蒙某。上述6万元的“赞助费”,没有人单位帐户,其中的3.2万元被蒙某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其退还赃款3.2万元。另查明,某市信用联社及里兰信用社1997年尚欠应缴时税款95018.14元,至今尚未补征。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欠税单位索取财物,故意不征欠税单位应缴税款数额近10万元。此笔税款虽然至今尚未补征入库,但根据欠税单位的经济状况,尚可补征,被告人蒙某不征税款的行为并未致使国家的税款无法征收而实际造成损失。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的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人蒙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不成立。由于被告人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欠税单位索取财物6万元,其本人实际所得数额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
、赃款三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蒙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该如何认定?
2
、税务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3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
三、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牵连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两罪并罚。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审编:白富忠)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