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永恒,男,47岁,原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199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7日被监视居住,次日逃跑;同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1996年2月14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永恒犯受贿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被告人余永恒以委托孝感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形式,将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130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借贷给武汉诗利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余永恒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王逾男人民币共21万元。1992年4月至1993年1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三次贷款给深圳艺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共8000万元、美元200万元。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翁涛按贷款总额的1%贿赂的人民币60万元、港币34.5万元。1992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次贷款人民币共6500万元给深圳仁和金银珠宝厂。先后12次收受该厂法人代表蔡基隆按贷款总额的1%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5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微型摄像机一台。1992年7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给澳门利联(集团)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同年9月,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少铭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1993年2月至3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次贷款给深圳捷丰食品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00万元。同年6月,两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潘小平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
1992年5月至1993年3月,被告人余永恒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多次贷款给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928万元、美元一220万元。1992年8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盼贿赂的价值人民币9095元的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影碟机一台、音响设备一套。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永恒在经手将其所在公司的人民币2.0228亿元和美元520万元借贷给上述6个单位的过程中,先后28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108万元、港币94.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6295万元的彩色电视机等物品。被告人余永恒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向检察机关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大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案发时尚不掌握。检察机关破案后,根据余永恒的交代,将赃款赃物全部追回。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永恒在担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经手将该公司所拆借的资金借贷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先后28次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08万元、港币94.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6295万元的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余永恒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论罪应当判处余永恒死刑。鉴于被告人余永恒能主动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获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被告人余永恒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永恒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永恒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余永恒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于1998年9月3日裁定:
核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永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体处刑应如何掌握?
2.追回全部赃款对量刑有何影响?
三、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在对其处刑时,应当考虑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同种罪行的轻重问题。如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重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应当从轻”即“当轻”原则处理;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的罪行轻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酌情从轻”即“酌轻”的原则处理。 (审编:裴显鼎)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