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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339】号梁某强奸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0 16:31:02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2016年2月份,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具体的事实如下:
1.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桥北锦江之星酒店,殴打郭某某,并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2.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滁州市斯亚酒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3. 2015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桥北锦江之星酒店,对郭某某胸部、手臂处进行撕咬,并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4. 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滁州市格林豪泰酒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称其未强奸郭某某。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二、主要问题
如何运用在案证据判断强奸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裁判要旨
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强制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此外,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撰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杰、宋珺梅、许汪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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