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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85】号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0 16:08:2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被告人淡某甲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与被害人淡某乙发生性关系是基于金钱关系,且当时问过淡某乙已满14周岁;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罪行均不是事实。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淡某甲强奸、猥亵儿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从1989年至2008年期间,采用给零食、给零钱、公开“丑闻”、逼写欠条等手段,引诱、胁迫被害人,在自己家中、公园等处先后多次对幼女黎某某、蒙某甲、淡某乙、蒙某乙实施猥亵、奸淫;对幼女周某某实施奸淫:多次对幼女淡某丙实施猥亵。具体事实如下:
    1. 1989年至1991年,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每隔几天猥亵黎某某一次;1991年至2004年,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每隔几天奸淫黎某某一次。
    2. 1998年下半年至2000年,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每隔几天猥亵蒙某甲一次;2000年至2006年,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每隔几天奸淫蒙某甲一次。
    3. 2000年下半年至2004年,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每隔几天猥亵淡某乙一次:2004年至2008年。5月,淡某甲在自己房间每隔几天奸淫淡某乙一次;2008年5月,淡某甲在某公园猥亵淡某乙一次。
    4.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分别或者同时猥亵淡某乙、淡某丙,每人约被猥亵5次。    
    5. 200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猥亵蒙某乙约3次: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每隔几天奸淫蒙某乙一次。
    6. 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淡某甲在自己房间内奸淫周某某一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多名幼女实施猥亵、奸淫,侵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淡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认定淡某甲实施猥亵、强奸犯罪的证据,不仅有各被害人的陈述、医疗诊断证明书,而且有淡某甲书写的威胁信、被害人书写的欠条和保证书等。上述威胁信、欠条、保证书从被告人住所提取,经鉴定确认分别为被告人、被害人所写。故本案证据已经形成稳固的证据锁链。淡某甲长期、多次奸淫多名幼女,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23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69条,第57条第一款,第64条,第12条之规定,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判决如下:淡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淡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淡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并罚。淡某甲长期引诱、胁迫、控制并多次奸淫多名幼女,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生活带来严重损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严惩。淡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淡某甲长期猥亵、奸淫幼女多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淡某甲所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9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2月11日裁定核准被告人淡某甲死刑。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奸幼型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三、裁判要旨
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案件,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言辞证据。特别是在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完整、清晰表达被性侵具体情节,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对此类案件言辞证据的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和矛盾之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存真,得出结论。【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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